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公告
(第一
次发布
)
项目编号:
坑口
联社交﹝
20
24
﹞
00166
号
温馨提示:
1.本交易公告是交易服务机构接受本项目权属人的委托而发布的。本次项目所有信息均由项目权属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由项目权属人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标的物的具体情况是由荔湾区冲口街坑口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
“坑口联社”)
以书面的形式向交易服务机构提供的,竞投意向人须自行进行了解核实(含实地勘察、测量、查阅相关资料等)并承担风险。
3.本项目以现状为准,本交易公告提供的本项目的说明和图片资料等,仅供报名人参考,不构成对项目的任何担保。请报名人(略),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交易有关约定以及本交易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或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4.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项目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5.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农村集体资产,应当依法采取招标、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的规定,本项目采取现场公开竞价的方式组织交易,而非招标投标方式。
广州(略)
受荔湾区冲口街坑口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
“坑口联社”)
的委托,定于2025年2月26日10:00
在荔湾区芳村大道中上市路太和街
2号交易大厅
对南围省实教育基地项目(以下简称
“交易项目”)
进行交易,本交易项目采用现场公开竞价
方式
进行,欢迎有意参加的单位和人士咨询、报名。
一、资产情况
(一)交易资产
名称
:南围省实教育基地项目
。
(二)交易资产类型:集体建设用地
。
(叁)
交易资产座落位置:荔湾区省实路
1号广东实验中学(高中校区)南侧(地块编号:础贵022148)
。
(
四
)交易资产面积:
总用地面积3020
平方米(
4.53亩);可建设用地面积3020
平方米。
(
五
)交易资产的数量:1
。
(
六
)交易资产的用途:商业兼容商务
。
(
七
)交易资产现状情况:闲置
。
(八)交易资产地块规划许可情况:《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穗规划资源预选〔
202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对于广州(略)
。
(九)交易资产地块初步规划建设要求:
1.项目服务于广东实验中学国际部功能使用
。
2.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16000㎡(其中:计容面积不少于14000㎡)
;
3.地下一层面积不少于
2000㎡,层高不低于4.7米
;
4.首层建基面积不少于
1000㎡,层高不低于5.5米
;
5.配建
43个机动车泊车位(其中地下一层停车库39个);64个非机动车泊车位
;
6.其余规划技术指标、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间距等,以《广州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穗规划资源业务函〔
2024〕6050号)为准
。
二、交易要求
(一)交易机构:荔湾区农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中心。
(二)交易方式:
现场公开竞投
。
(叁)竞得人确定原则:价高者得。
1.只有一个竞投人的,以成交价不低于底价确定为竞得人;如竞得人拒签交易成交确认书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经济联社予以处理。
2.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如竞得人拒签交易成交确认书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经济联社予以处理。
3.有两个以上竞投人且其中一方享有优先权的,若全部竞投人均不举牌应价的,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以成交价不低于底价确定为竞得人;如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拒签交易成交确认书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经济联社予以处理。
4.有两个以上竞投人且均不存在享有优先权的,若全部竞投人不举牌应价的,则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如拒绝参与抽签或抽签后确定为竞得人但拒签交易成交确认书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由
经济联社予以处理。
(四)租赁期限:11年5个月内,其中:建设期
1年5个月,自2025年3月1日起至
2026年7月31日止;物业租赁期10年,自2026年8月1日起至2036年7月31日止。
以最终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
(五)租金、交易底价、竞价阶梯、交易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
1.
租金
(
1)建设期土地租金:分两个阶段支付,为固定费用,无须进行竞拍。
①第一阶段:自
2025年3月1
日起
至
2026年
2
月
28
日,
承租方
按照每月土地租金(略)(人民币大写:贰拾
万
零(略)),即(略)/
年(略)整
/
年
)四舍五入小数点后两位的计算标准支付土地租金。
若
第一阶段的
月数不足
12个月,
则按
实际月数计算。
坑口联社
积极配合
承租
方在
《
租赁
合同
》
生
效后
2个月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②第二阶段:
自
2026年3月1日
起至
2026年7月31日止,
承租方
按照(略)整)每月的计算标准支付土地租金。
建设期土地租金为固定值,建设期内不作任何调整。
承租方
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略)。第二阶段土地租金由
承租方
在每月
5日前足额支付。
(
2)物业租赁期租金:
租金计算面积以建筑物房产证记载的地上计容面积为准:项目未取得房产证前,按照本项目建筑物房产
证记载的地上计容面积上限(略)人民币的标准
计算租金,即¥(略)/年
(大写:捌佰壹(略)整
)
;取得正式房产证后,按照建筑物房产证记载的地上计容面积,多退少补租金给承租方
。
本项目物业租赁期租金竞价底价为¥(略)/年
起。
承租方应在每月的
5日前足额支付当月的
物业租赁期
租金。
2.竞价阶
梯:10万(略)
/年/次
。
3.租金以实际竞得价为准,租金按月
收取;租金递增方式:自物业租赁期第
5年起,即2030年8月1日起,租金单价每年以基数递增6%
。
4.交易保证金为
¥760万(略)(大写:(略)整
),在报名截止前(即2025年2月20日
16:00)
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全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到坑口联社
,在转账备注填写本交易项目编号(以交易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不按转出时间计算
)。
经交易竞得成为承租方的,已支付的
交易保证金(略)投资合作保证金。(注:如竞得人在竞得交易后不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不签订《租赁合同》,则视为竞得人违反交易规则和放弃竞得资格,竞得人所缴纳的项目交易保证金由坑口联社没收,坑口联社有权单方取消竞得人的竞得交易资格且不视为坑口联社违约,同时坑口联社有权重新交易。)
5.
合同履约保证金为
¥240万(略)(大写:(略)整
),在确定竞得人
后,
竞得人应在签订《
租赁合同
》后
5个工作日内交纳至坑口联社指定银行账户
。
6.工程履约保证金:项目工程建设承包人按相关规定交纳工程履约保证金,以确保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本项目工程履约保证金依照荔湾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要求由建设施工单位以建设履约保函的方式提交工程履约保证金给签订施工合同的甲方。签订施工合同的甲方按实际完成的建设工程进度,无息向承包人退回工程履约保证金,具体退还节点和数额以施工合同约定为准。自项目施工许可证取得之日起,至二次消防验收备案取得之日止,承租人对项目工程建设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确保建设施工单位履行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本项目工程履约保证金等义务。
(六)交易准入条件
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报名人的其他要求条件:
1.报名单位必须在广东省内注册,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教育行业。(提供营业执照)
2.报名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近叁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提供信用中国查询记录)
3.本项目服务于广东实验中学国际部功能使用,报名单位须提供与广东实验中学或其公办分校开展合作办学
1年以上经验,或提供广东实验中学推荐的证明材料。(提供广东实验中学推荐材料或合作办学证明等)
(七)合同的签订:竞得人应在现场签订《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并在交易结果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交易合同。如因竞得人
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与经济联社签订合同的,视为竞得人放弃交易竞得资格,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不予退回
,由经济联社全权予以处理;如因出租方
的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与竞得人签订交易合同的,出租方
须在
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竞得人所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本次交易的结果视为无效。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而产生的其他纠纷,由双方另行处置。
(八)资产交付时间:《租赁合同》签订后
3天内
。
(九)资产交付方式
:权属人与竞得人双方约定确认
。
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
交易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土地违法、违法建设、环境违法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或者处理未完结等情况的,相关法律责任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承担。
(二)
承租方是资产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在实际使用前,应确保相关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若设备、设施的配置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由此引起的相关行政及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叁)
合作期内,坑口联社
有偿提供项目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负责支付本项目涉及的土地性质变更、调规和审批所需的相关政府收费;建设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
坑口联社
签订的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外,
坑口联社
应授权委托
承租方
开展组织招投标、与第叁方签订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总承包、监理、设计、装修、水电和机电设备设计安装、消防设备、给排水设施、道路绿化、地质勘察、联合测绘、资料归档等项目建设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承租方
自筹资金,承担并负责支付因建设所需勘探、设计、建设、装修、验收、经营等全部资金和相应税费,解决建设过程中的所有技术问题,负责施工安全责任,按照经过双方确认的规划报建方案完成设计、建设、装修,依据有关部门批复依法依规建设、竣工验收并取得不动产权属证明,并投入使用
。
(四)项目地块的土地以及
承租方
在项目地块内投资建成的建筑物(包括但不限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地下车库、人防工程、固定设施设备等)、建筑物内外的固定装修、水电和机电固定设备设施、消防固定设施、给排水固定设施、道路、绿化等(以下统称
“建筑物”),属
坑口联社
所有,双方依法依规协同办理相应权属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手续,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相关费用由
坑口联社
承担。
(五)
承租方
确保在双方一致约定的日期前完成项目的全部建设施工,取得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是指
“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或联合验收意见书”),通过二次消防验收备案。项目按照法律规定可投入使用后 30日内,双方应及时办理使用权的交付手续。2026年8月1日起,
承租方
承担项目的经营和管理,并向
坑口联社
支付
《
租赁合同》
约定的租金和垃圾处理费。如因
承租方
原因导致
2026年7月31日不能完成项目的全部施工建设,
承租方
仍须自
2026年8月1日起向
坑口联社
支付
《
租赁合同》
约定的租金和垃圾处理费。
(六)若
承租方所负责
建设相关的合同或协议须以
坑口联社
名义签订,合同或协议经双方确认并由
坑口联社
签订后,有关的义务和责任由
承租方
最终承担;若
承租方所负责
建设相关的合同或协议须以
坑口联社
名义付款的,
承租方
须在
坑口联社
付款前把相关款项支付给
坑口联社
,
坑口联社配合承租方完成承租方所需财务流程,如出具委托书、授权书、票据等
。
(七)
本项目已开展的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勘探、设计、报建等,已支出总费用为(略)整);承租方须认可并承接上述前期工作和相关合同/协议,并于
签订《租赁合同》
后(略)整)给坑口联社,同时继续履行相关合同/协议。
(八)项目地块开发建设过程中,为确保工程质量,由双方依法共同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建设监理,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并依法依规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例如(略)
(
九
)
坑口联社
在交付项目地块给
承租方
时,项目地块周边现有属于
坑口联社
的水电设施可提供临水临电给
承租方
,
承租方
如使用的,则按照水电设施相关单位收费标准由
承租方
自行支付给水电设施单位;项目地块在开发建设和经营使用过程中,
承租方
如需要增加项目地块的用电或用水容量的,经
坑口联社
书面同意,
承租方
可以建设专用的变电房或用水报装手续,
坑口联社
协助办理相关报建手续,但所有报装、建设和实际使用费用由
承租方
自行承担。
(十)项目竣工后,
坑口联社
在收到
承租方
书面通知和
承租方
提供完整的申报验收资料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配合政府职能部门按照规定对
承租方
开展的各项建设进行规划验收等各项法定的验收工作,建筑物通过工程质量、规划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并进行竣工备案登记后方可依法依规投入使用。
(十一)合作期间,如遇国家征收、征用本项目地块或建筑物的;或遇城市更新改造或城市公共基础设计建设、城市管理行为需要拆除本项目建筑物的;或因坑口联社集体开发需要收回本项目地块及建筑物的,坑口联社原则上应提前六个月通知承租方(具体以政府通知时间为准),
《
租赁合同》
解除且双方不负违约责任,承租方按时搬迁,租金计付至实际交还建筑物之日。坑口联社需在承租方提出申请后(略)整),土地征收补偿及房屋建构筑物补偿属坑口联社所有,项目按政府补偿标准赔付的经营损失补偿全部归承租方所有。同时,根据租赁期限的不同阶段,坑口联社还应:
1.建设期内,坑口联社返还承租方因项目支出的所有实际建设成本;
(略)/年÷12个月×合同余下未履行月数】的计算公式支付承租方项目补偿款。
坑口联社付款前,承租方须交还地块和建筑物、付清全部租金及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开具合规等额票据给坑口联社(如产生税费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租赁期限届满如坑口联社将收回的项目地块、地块内建筑物对外出租的,同等条件下,承租方均享有优先权。承租方如有意向在租赁期届满后继续承租的,应在租赁期届满一年前向坑口联社递交续约意向书,未在此期限前递交续约意向书或任一方决定不续约的,则《租赁合同》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终止。双方若有意继续合作,应结合当时的市场经济环境并根据当时的交易政策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签订新合同。
(十叁)因本项目由承租方出资建设,《租赁合同》合作期限届满后,本项目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政策须通过叁资平台或其它
公开竞投
进行出租的,坑口联社应设定的投标租金不得低于当时的市场租金,且设定竞投的竞得条件之一为竞得方须在竞得后(略)整),根据竞得情况,双方约定如下:
(略)整),作为对承租方投资的补偿。
(略)整),作为对承租方投资的补偿。
(略)整)。
坑口联社付款前,承租方须交还地块和建筑物、付清全部租金及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开具合规等额票据给坑口联社(如产生税费问题,双方协商解决),承租方对本项目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且不得向坑口联社主张任何其他权利。
(十四
)
特别约定的违约责任:
1.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任一方违反
《租赁合同》
的约定构成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延迟付款的,须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如按照生效司法裁判一方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的,该方须足额支付司法裁决确定的违约金、赔偿金。
3.除本条约定的以外,如
《租赁合同》
中其他条款已经就相关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的,违约人需同时遵守《租赁合同》【第七条
违约责任】的违约责任以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相关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方除了应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以外,还应该赔偿守约方因追究其违约责任而实际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律师费、查询费、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差旅费、评估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全部费用。
4.坑口联社的违约责任:
(
1)违约情形:自《租赁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合同期限届满,在承租方不违约的情况下,如出现以下情形,视为坑口联社违约:
①承租方未有拖欠租金或违法违规行为时,坑口联社提前解约;
②因可归责于坑口联社的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按《租赁合同》约定在项目地块内进行正常建设或承租方建设建筑物连续受影响时间超过60日的、承租方无法按批复文件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规划验收且办理建筑物的权属证明文件(不动产权证书)的、承租方不能正常履行《租赁合同》连续超过60日的、承租方无法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项目地块及建筑物依法行使正常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合法自主权连续超过60日的、
乙方教学活动连续受影响超过
20日;
③坑口联社擅自改动建筑物主体结构导致承租方无法正常行使场地使用权的;
④坑口联社擅自更改收付款银行账户导致承租方逾期付款超过3个月的;
⑤坑口联社擅自与第叁方就项目地块或建筑物开展合作导致承租方权益受损的的、坑口联社将项目地块或其建筑物对外出让、转让、出售、抵押或者设定其他任何权利负担,导致影响承租方无法行使《租赁合同》的权利以及对项目地块和建筑物的正常经营使用的;
⑥坑口联社擅自限制承租方使用场地导致承租方逾期交还场地等行为;
⑦因坑口联社导致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可归责于坑口联社的原因导致:《租赁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承租方无法行使合同的权利、承租方无法对项目地块和建筑物正常经营使用连续超过60日的。
(
2)违约责任:出现以上任一违约情形,承租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坑口联社根据承租方对项目地块及建筑物的完成情况,履行违约责任:
(略)整)、承租方已支付的所有土地租金,同时,坑口联社需返还承租方因项目支出的所有实际建设成本。
(略)/年÷12个月×合同余下未履行月数】的计算公式支付承租方项目补偿款。
③如坑口联社违约导致承租方损失的,坑口联社应先赔偿承租方损失;坑口联社付款前,承租方须交还地块和建筑物,按照法律规定开具合规等额票据给坑口联社(如产生税费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
3)如因坑口联社过错导致报建、建设、验收等事项延误,责任均由坑口联社承担,坑口联社免除因延误导致建设期限增加期间承租方所需支付的土地租金或物业租金。
5.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
1)违约情形:自《租赁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合同期限届满,在坑口联社不违约的情况下,如出现以下情形,视为承租方违约:
①坑口联社未有违约或违法违规行为时,承租方无理由提前解约;
②因可归责于承租方的原因导致:承租方没有完成约定建筑物的建设,或者建成的建筑物不能通过政府部门的联合验收和消防验收,或者实际建成的面积少于双方约定的建筑物,或者建筑物不符合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设计和建设要求导致构成违法建筑无法通过规划验收和/或无法办理已建成建筑物的权属证明文件(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发生其他情况后承租方仍拒不整改,导致项目停滞不前连续超过60日的;
③承租方逾期向坑口联社支付有关费用超过3个月的;
④因可归责于承租方的原因导致发生安全、消防责任事故或违法违规经营的,经坑口联社要求承租方在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理决定规定的限期内进行整改,承租方在限期内拒不整改或整改屡次仍不达标的;
⑤承租方在未取得坑口联社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动建筑物主体结构的;
⑥因可归责于承租方的原因导致发生拖欠劳动报酬、拖欠工程款或拖欠供应商、服务商、客户款项等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且承租方超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坑口联社提出的合理处理期限30日仍没有采取有效应对处理措施的;
⑦承租方擅自抛弃离开项目地块及建筑物导致项目烂尾的。
((略)整),已收取的所有租金、垃圾处理费等均不予退还,同时承租方根据对项目地块及建筑物的完成情况,履行违约责任:
(略)整),坑口联社无需对承租方作任何补偿或赔偿;且承租方须承担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合同/协议下的所有责任和债务,无论合同/协议是以坑口联社或承租方名义签订。
(略)整)。
(略)整)。
④如承租方违约导致坑口联社损失的,承租方应先赔偿坑口联社损失,坑口联社再支付承租方约定的建安成本,且坑口联社付款前,承租方须交还地块和建筑物、付清全部租金及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开具合规等额票据给坑口联社。
(3)
《租赁合同》解除或合同期限届满后,承租方逾期
30天交还项目地块和/或建筑物给坑口联社的,承租方应支付逾期使用场地的场地占用费给坑口联社,场地占用费月标准为《租赁合同》解除或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租金的3倍,承租方应按照逾期占用项目地块或项目地块内建筑物的天数计付场地占用费,直至将项目地块和/或项目地块内建筑物全部交还给坑口联社之日。坑口联社有权自行或通知水、电、煤气等供应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停止提供服务,有权采取建设围墙、换锁、派驻安保人员执勤等合法手段立即收回项目地块以及项目地块内的全部建筑物、设备设施等,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承租方自负。
6.不可抗力因素
合同
期内,如遭遇地震、台风、水灾等自然灾害或者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略)整);同时双方秉持友好合作的原则,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
十五
)
本项目的合同甲方为广州(略)坑口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
四、报名事项
(一)有意参加单位可于2025年1月24日
9:00至2月20日
16:00
(节假日除外),在正常工作日的办公时间携带相关资料到坑口联社(地址:广州(略)
89号芳村金融大厦15楼)
进行咨询及报名。报名人应提前向
坑口
联社详细了解交易资产的现状及一切具体情况。交易报名进行现场资料审核,如资料不齐作退件处理,报名人需(略)。
(二)报名时提交的材料如下,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1.报名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2.法人单位、非法人公司、个体户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非报名人本人或报名单位法定代表人本人报名的,需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4.按照交易公告发布的规定提交其他相关资料(各经济联社(略)材料,应具体列明)。
(叁)坑口联社
对报名人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予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报名人,按坑口联社
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填写《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竞投报名表》,签收《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规则》。
(四)报名人须在报名截止(即2025年2月20日18:
00)
前携带交易保证金交纳凭证和《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报名表》,到荔湾区农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中心
申领《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报名资格确认书》,视为报名成功
。
逾期报名登记、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或逾期领取《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报名资格确认书》的,均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
已交纳交易保证金,未能报名成功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果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按原账号退还。
报名人一旦成功报名参与本次交易活动,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本交易项目情况,认可交易标的物
现状情况
,了解交易标的物产权、消防、周边环境、进出道路及存在的瑕疵等详细情况,理解和接受有关交易的全部内容,
同意以底价或最终竞得价成交,愿意承担参加交易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因本人违反交易规则或违反合同条款造成没收交易保证金的全部责任,并按照
《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规则》
及有关交易文件的一切约定承担履行义务的责任。
若报名人未被确认为竞得人的
,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果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按原账号退还。
五、交易保证金交纳要求
报名人在
2025
年
2
月
20
日
16
:
00
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全额将交易保证金转入
坑口联社
指定的专用账户,并确保在交纳交易保证金截止时间前已到账(以交易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不按转出时间计算)。交易保证金转账应准确备注本交易项目编号(
坑口
联社交﹝
20
24
﹞
00
166
号)。
六、交易竞价
竞投人须在2025年2月26日10:00
前携带《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报名资格确认书》等相关资料到荔湾区农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中心
(地址:荔湾区芳村大道中上市路太和街
2号1号楼交易大厅
)参与交易,未按规定交易时间到达参与交易的,视为竞投人自动放弃参与资格,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参与交易时,携带资料明细如下:
(一)竞投人身份证原件;
(二)《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报名资格确认书》;
(叁)非竞投人本人或竞价单位法定代表人参与交易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七、交易结果公示
(一)交易完成后,须进行交易结果公示,公示期自发布交易结果公示次日起计,不得少于
5个工作日,如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在正常工作日的办公时间(上午
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
),由本人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及相关的实质证据材料,到坑口联社
(地址:广州(略)
89号芳村金融大厦15楼
)或到交易机构荔湾区农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中心
(地址:荔湾区芳村大道中上市路太和街
2号2号楼
)
书面
反映,逾期不予受理。
(二)本交易若在交易结果公示期内并无收到任何有效异议,合同签订后,由坑口联社
与承租方
所产生的一切矛盾纠纷、行政及法律责任均与交易机构无关。
八、联系方式
权属人:广州(略)
(略)陈树彬
联系(略)(略)-817
交易机构名称:荔湾区农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中心
联系地址:荔湾区芳村大道中上市路太和街2号
(略)区农经中心
联系(略)(略)
监督机构:广州(略)
监督(略)(略)
本交易一旦报名成功,不得撤回,本交易公告最终解释权归荔湾区农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中心所有。
附件:
荔湾区农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中心
20
25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