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参与本项目需交纳交易保证金: 详见标的清单 ,需在信息披露期满前缴到交易所账户。
2.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 承租 方,交易所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 承租 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 出租 方原因,如意向 承租 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 视为意向承租方违约, 在交易所扣除 意向承租 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 ( 如该违约情形是在 交易双方签订《成交确认书》或《租赁合同》等成交文件后出现的,还须扣除出租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 ) , 出租 方有权扣除意向 承租 方已交纳的 剩余 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 出租 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且有权取消意向 承租 资格(包括已取得的最终 承租 资格)。 交易所扣除意向承租方和出租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的计算标准为:按挂牌底价为基数计算。
(1)提供虚假资料致使竞价无效;
( 2 )被确认为 承租 方后未按时与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文件,或故意拖延(超过约定时间10天)不与转让方签署 租赁 合同;
( 3 )被确认为 承租 方后未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或竞价服务费;
( 4 )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 5 )扰乱交易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
( 6 )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意向承租人在报名成功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及报名需要交纳的其他款项后在竞价过程中均不应价的,交易所有权决定是否扣除优先权人以外的其他意向承租人的交易保证金,交易所扣除意向承租人交易服务费用(以挂牌价为核算基数)后,将剩余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补偿结转给转让方。一旦有意向承租人(无论是否为优先权人)应价,交易所则不予扣除未应价意向承租人的交易保证金。
4. 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
5. 竞价成交且不存在违约情形的,竞租人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应交竞价服务费后的剩余部分在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足额付清后全额无息返还。
6. 未成交者的交易保证金将 于竞价结束后 全额无息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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