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的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二
、
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租赁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
叁
、为保护出租方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出租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
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出租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四、意向承租方须自行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现状(
包括但不限于
标的系大证未分割;出租具体范围以出租方划定为准等)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办理营业执照等),若决定承租,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承租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交验为准,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承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以其他方式放弃承租行为,否则将视为违约。
五、意向承租方须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当日将剩余年租金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同时将履约保证金(为合同约定为准)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租赁合同终止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返还履约保证金。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保证金外,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六、
承租方
按照招租用途经营使用
,
在租用前须将经营范围告知出租方
,在经营过程中应遵纪守法。
不
得破坏标的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结构。标的出租期
间因经营者自身原因违法造成的处罚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七、
租赁期间,
承租
方应负责土地的保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浇水、施肥、除草等,确保土地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承租
方
不得修建永久性的建(构)筑物。
如因
承租
方使用不当导致土地受到损坏,
承租
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八、标的系大证未分割,承租方在标的租赁后不得以该事项为由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要求。
九、标的改造装修、排水管道整治必须征得出租方同意方可实施,不得改变标的的结构,不得危及标的使用安全,承租方对标的装修、装潢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满,如不再续租,承租方不得要求出租方补偿其装修、装潢费用,并不得以此为借口对标的的结构和装修进行损毁。
十、租赁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上级部门要求、政府拆迁等不可抗力原因,出租方可终止合同,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十一、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国有资产出租项目收费标准收取,由承租方承担(不足
(略)收取)。收费标准详见
。。
十二、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出租方负责,移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含物业费、装修费、水费、电费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出租方名义缴纳的以出租方名义缴纳)。
十叁、严禁转租,如有特殊情况转租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
十四、
标的面积以实际现状移交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的面积有出入,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做调整,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十五、出租方负责在租赁合同生效且承租方付清标的年租金、履约保证金后
30日内移交标的,标的移交后房屋清洁整理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租期计算以签订租赁合同确定的时间为准。标的其他未尽事项由租赁双方自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