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
交易
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
24
时前
交纳
,以到账为准)。
二
、
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叁
、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
1
)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
2
)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
3
)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4
)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5
)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
6
)本公告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的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四、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限购、限售及税收政策等),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转让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交验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五、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剩余交易价款的,
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六、
本次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
七
、意向受让方在成为受让方后,须无条件同意重庆联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八、
标的移交前(以实际交付之日为准)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水、电、暖气、罚金、滞纳金等)由转让方承担,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九
、房产及土地实际面积以最终过户办证为准
,
且不以面积有变动影响交易结果。房产过户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
转让方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按现状移交房产。
十
、项目的备查资料
:
房地证
、资产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