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略) 砂岩 一批(再生有色金属特色产业园,新建年产 50万吨铁合金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剩余砂石)
标的系重庆(略) 50万吨铁合金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剩余砂石),预估总量约 61.69万 吨 , 具体数量以实际交付为准(需按相关施工进度进行移交) 。 本项目涉及到与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的组织协调,意向受让方须对标的详情实地踏勘、向转让方咨询及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涪陵分所现场查阅相关资料。 拟按现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 0.000 (略) /吨 协议或竞价整体转让。本项目合同签订和价款计算均以最终成交价格为准。
特别告知 :
一、 本项目挂牌期自 2024年8月23日起至2025年2月12日止,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二、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叁、 意向受让方可(略)上报名操作指南 )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 5 (略)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 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四、 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五、 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 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产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六、 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向转让方咨询,查看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现状及有关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公告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完全了解本次交易及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数量等),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 (包括但不限于标的需按相关施工进度移交等) ,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 。
七、 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 方签订交易合同,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略))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 【金额为:(成交单价 × 616900 吨 (略)】 一次性汇入转让方指定账户,或递交同等金额的履约保函原件(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履约保函须满足: 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函, 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履约保函业务条件;履约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受让方对所提交的履约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履约保证金在标的物交割完成后 5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由转让方无息退还给受让方,以履约保函方式提供履约担保的在标的物交割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由转让方将原件退还给受让方。 剩余价款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每 季度 结算一次, 根据转受让双方签字确认的移交单计算价款,受让方将每次实际结算价款(预付砂石价款 (略)可在结算时予以抵扣)支付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直至移交完成并结算完全部价款。 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交纳相关款项 及 履约保函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八、 本次交易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外,其他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国有资产转让项目收费 标准收取,收费标准详见 https://www.cquae.com/News2017?id=204 , 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以每次实际结算金额进行计算。转受让双方须在每次结算完成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对应的交易服务费转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 。
九、 转让方负责在受让方签订合同并付清标的 预付 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按合同约定进行砂石移交工作 。
十、 本次交易采用 运输车辆现场接收 方式,受让方在结清交易服务费、合同约定的价款、履约保证金并向转让方提交接货 车辆 相关资料后,接转让方通知,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区域及时限内进行标的接 收 、运输等工作,如逾期未完成标的接 收 、运输工作的,视为违约,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法律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十一、 本项目施工单位由业主单位委托,项目施工由业主单位组织实施,转让方只负责本项目 剩余砂石 的接管和处置。在接管标的物的过程中不得影响 项目 施工的正常进行,受让方须自行与业主和施工单位协商解决本项目施工过程中 剩余砂石 的 接收 、运输等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协调过程中的所有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需使用项目业主的场地、内部道路等,受让方需自行协调解决。
十二、 受让方至现场 接收 、运输标的物时,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则并服从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受让方需自行协调解决、组织标的的 接收 、运输、保管工作,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接收 、运输等费用)以及在标的物接 收 、运输和使用途中发生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包括安全责任、环保责任、对第叁方造成的损害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十叁、 受让方在接收、运输 标的物时,如有违规行为, 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 经济与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 并且转让方 将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由 行政主管部门 对其进行 处罚。
十四、 项目成交后,因政策原因、政府命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停工的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停止相关工作或终止履行合同,因上述原因导致的经营亏损或经济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五、 标的实际数量以最终移交为准。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
十六、 项目的备查资料: 《咨询报告》 。
联系地址:重庆(略) 34号
联系(略) (略) (略) 祝老师、彭老师
标的查看(略)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