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办
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
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二
、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叁
、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
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四
、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五、
根据转让方情况说明显示:罐体锈蚀较严重,附件不完整,野外暴露无养护多年,成交后以现状交付。
受让方
需自行修复达到使用标准
后按国家规定使用
,并承担相关的责任及费用。
六
、转让方不提供转让标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说明书、技术图纸、数据
、
发票
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保证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若因受让方自身资质原因导致交易无法进行或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由受让方承担,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七
、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八
、本次转让标的移交以实物现状为准
,转让方负责在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5
日
内移交标的,自标的现场移交受让方之日起,标的的看护责任与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对标的物的丢失、损坏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
、受让方应在标的现场移交次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标的装卸、运输等工作
(若涉及须具备特殊资质专业机构作业的,由受让方自行聘请并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
,
若逾期未完成,转让方每日按实际成交总价的
1%收取受让方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上限为实际成交总价的30%),
逾期完成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标的移交后由受让方负责保管,标的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环保责任(包括对第叁方造成的损害)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全部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若因标的装卸过程中造成转让方场地损坏的,由受让方负责恢复赔偿。
十、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外,本次交易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国有资产转让项目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标准详见
。
十
一
、
本次交易转让方不
开具
发票,只出具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
受让方若需增值税发票,须自行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并缴纳相关税费。税金根据交易标的物及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十
二
、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它连带责任。
十
叁
、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