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二、
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叁、
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
服务费
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
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
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
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四、
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向转让方咨询
、
查看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
现状及
瑕疵
(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无购置本;
车辆有强制报废期;据评估报告记载:车身有少许擦挂痕迹,发动机故障灯显示异常
等
)
、有关政策规定
(包括车辆是否涉及转出/转籍限制等)后决定是否受让
。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公告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完全了解本次交易及过户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在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
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交易价款
,否则视为违约。
五、
意向受让方
须
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
剩余
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
,同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
过户
保证金(
成交价的
30%
)一次性支付至
转让方指定账户
。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交易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支付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六、
车辆移交前产生的交通违章(含交通违章扣分、交通违章罚款及滞纳金等)由转让方在过户前负责处理;除重庆联交所
服务费
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外,本次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其他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补办购置本费用等)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
服务费
收费标准详见
。
七、
本次转让标的移交以实物现状为准
,且不因与现状有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
车辆移交后因车辆出现意外或其他情况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须在车辆交接后
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车辆过户转移登记手续,
转让方负责协助,受让方须
将车辆过户
后的证件原件(行驶证、登记证书等)交至转让方和重庆联交所复印
备案
后
,
转让方
在
20日内
按原路径无息退还其过户保证金。
八、
受让方若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请自行缴纳有关税、费后办理。
九、
本次转让不包
含
车辆车牌号码,公告显示排量为大约值,精确数值以登记证书为准,行驶里程以实际移交为准
。
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
其他
连带责任。
十、
备查资料: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