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承诺自行承担因出租标的下述现状导致的合同无效、合同纠纷等风险,承租方一经办理承租申请手续,即视为对下述标的情况知悉、确认、接受(略)中心任何责任:
( 1)本次出租标的涉及授权经营用地,由交易双方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缴纳相应费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2)本次出租标的上存在“地上建筑物”为盐仓、宿舍等临时建筑物(临时建筑物具体情况以交易双方书面确定的交割单为准。),临时建筑物面积为60㎡。该地上建筑物权属人为广东省盐业集团阳江盐场有限公司,存在未办理相关报批报建手续、未办理产权证书等情形,承租方如须使用,应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出租方概不负责,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3)本次出租标的存在被原承租方占用的情形,本项目成交后,出租标的清场事宜由本项目最终承租方负责。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最终承租方承担,承租方不得因原承租方占用土地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出租方及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项目租赁期限起始日由交易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本出租标的以现状出租,承租方须自行办理环评、消防、街道租赁备案、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工商证照、经营用途的资格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出租方对承租方能否办理上述手续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承租方因无法办理相关证照或手续为由拒绝签署租赁合同的,视为承租方不按照事先确定的条件签订交易合同,出租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没收承租方已经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承租方不得因无法办理相关证照或手续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出租方及产权交易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公告所示出租面积即为租赁面积,日后合同的签订,租金的缴交均以出租面积为准;任何意向承租方参与本次招租,均视为接受本条款约定,意向承租方须事先考虑该出租面积可能与实际使用面积存在的差异,并自行承担面积可能存在的差异风险,并合理确定报价,承租后不得以面积存在差异为由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和其他费用。
4.本次出租标的出租用途仅限于海水养殖,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做其他用途使用。
5.意向承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及提交《资产承租申请书》后,视为已对出租标的完成现场踏勘,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租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对其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且接受,同时视为已承诺自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与条件,并承担非出租方原因引起的一切交易风险。
6.本次租赁土地或存在部分(略)
7.在租赁期内,若发生因政府原因拆迁、征收等情形,本租赁合同自拆迁、征收发生之日起自行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责任,互不作任何经济补偿;如果拆迁、征收主体作出补偿,承租方有权就其自行购置的可移动设备设施部分按相关补偿标准主张受偿权益,出租方有权就除此之外的所有补偿范围(含承租方承租期内对地上附着物的改造、加固等修缮部分)主张受偿权益;合同期结束后,不在交割清单内可移除的设施、设备由承租方移除并归承租方所有,无法移除的房屋建筑物等物业及设备经出租方同意后承租方需无条件移交给出租方。如出租方要求恢复物业原状的,承租方应将物业恢复原状,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8.承租方须对出租标的现状及当地政策已充分知情,并无任何异议,且愿意自行评估和承担由此引致的风险,投入建设及生产经营中如遇当地村民阻挠、破坏、原租户清场事宜由承租方自行协商解决。
9.重大批露事项未尽事宜详见租赁合同,签约租赁合同不得修改。
10.承租方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及省、市相关消防、环保条例的规定。
11.承租方不得擅自挖掘出租方土地,确因经营生产所需进行土地挖掘的,设计和开工建设方案(含盐田改为养殖池的改造方案)需书面上报出租方上级单位批准,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经书面批准后方能施工。施工后,承租方挖出的土壤必须全部保留在承租土地上,承租方不得对外运出和销售从出租方土地上挖出的任何土壤。
12.出租方不对本轮合同(略)其投资建设的资产。
13.其他情况详见【广州业勤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广东省盐业集团阳江盐场有限公司拟出租土地涉及的(略)
特别提示:出租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承租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承租方了解标的现状的提示和介绍。意向承租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拟出租标的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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