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出租标的以现状出租,承租方须自行办理环评、消防、街道租赁备案、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工商证照、经营用途的资格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出租方对承租方能否办理上述手续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承租方因无法办理相关证照或手续为由拒绝签署租赁合同的,视为承租方不按照事先确定的条件签订交易合同,出租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没收承租方已经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承租方不得因无法办理相关证照或手续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出租方及产权交易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告所示出租面积即为租赁面积,日后合同的签订,租金的缴交均以出租面积为准;任何意向承租方参与本次招租,均视为接受(略)风险,并合理确定报价,承租后不得以面积存在差异为由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和其他费用。
3.本次出租标的出租用途仅限于养殖。
4.意向承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及提交《资产承租申请书》后,视为已对出租标的完成现场踏勘,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租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对其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且接受,同时视为已承诺自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与条件,并承担非出租方原因引起的一切交易风险。
5.本次出租标的需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对土地约定用途使用,承租方应自觉遵守出租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出租方的监督管理。
6.承租方承担租赁期间的安全生产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卫生防疫等责任;承租方需与出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应配合出租方对承租区域的安全管理、检查,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因使用不当所发生的一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其承担。
7.本次出租标的在租赁期内,若发生因政府原因拆迁、征收等情形,租赁合同自拆迁、征收发生之日起自行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责任,互不作任何经济补偿,出租方只退还承租方未(略)置的可移动设备设施部分按相关补偿标准主张受偿权益,出租方有权就除此之外的所有补偿范围(含承租方承租期内对地上附着物的新建、改造、加固等修缮部分)主张受偿权益。承租方不能提出由于拆迁、征收经济补偿不合理而阻碍工作进行,否则需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8.出租标的处于不定期租赁状态,本项目成交后,由出租方解除原租赁合同关系,出租标的清场事宜由本项目最终承租方负责。本项目租赁期限起始日需为原租赁关系解除后,由交易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9.租赁合同期满后,出租方就本次出租标的经重新评估租金后继续对外公开招租的,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10.本次项目出租信息公告不披露评估报告相关信息,不予意向承租方查阅前述评估报告。
11.承租方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及省、市相关消防、环保条例的规定。
12.本项目租赁期限最长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具体租赁期限由交易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特别提示:出租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承租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承租方了解标的现状的提示和介绍。意向承租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拟出租标的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