叁、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 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等。
六、
本次转让标的
转让方未提供标的合格证、购置发票等资料,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转让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说明书、技术图纸、数据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重量、数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保证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重量、品质等,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质量瑕疵的担保。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公告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完全了解本次交易及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在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相关政策规定、标的状况、瑕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否则视为违约。
七、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详见附件 -《资产交易合同》)及公告的全部内容,并书面承诺,成为受让方后,同意在本公告约定的时限内与转让方按公告的合同模板签订交易合同。
八、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交易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付清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九、本次交易涉及的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国有资产转让项目标准收取,所涉及的其它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
。
十、转让方负责在交易合同生效且受让方付清成交价款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 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按现状移交给受让方,标的移交后的看管责任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且同意无需受让方另行出具《委托付款通知书》,由重庆联交所直接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须在标的移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标的接收、切割、搬迁、装车、运输、清场等工作,逾期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移交及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保管、切割、搬迁、装车、运输、清场、安全(含对第三方的损害)、售后等}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十二、本次交易,转让方
不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只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 1%,若因国家政策调整税率,按国家政策执行)。
十叁、标的按现状移交,若标的现状与资料记载和公告披露的品质、质量、重量、数量等有出入,成交价及服务费不做调整。
十四、
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它连带责任。
十
五
、备查资料:《资产交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