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信金融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已委托
中债银登
不良资产交易中心
(
北京)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债银登
交易中心
”)对下列资产进行公开转让,为了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现公告如下:
标的名称
| 中国 中信金融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 省分公司对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2户3笔 的债权资产
|
债权本金 ((略) )
| 3687 . 47
| 债权总额 ((略) )
| 5269 . 72
|
起投价 ((略) )
| 15,000,000.00
| |
其他说明
| |
挂牌资产链接
|
|
*公告期限:
首个公告期限为
20
2
5
年
2
月
21
日
-20
2
5
年
2
月
24
日
。
若首个挂牌期满只产生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信息披露自动延长
3
个工作日。
公告期限如有顺延,报名截止日期详见我中心网站资产交易专区的项目详细信息。
*报名时间:
有受让意向者请于公告期限内通过
中债银登交易中心
交易系统提出受让登记申请。首个公告期限报名截止日:
20
2
5
年
2
月
24
日
16:00
。公告期限如有顺延,报名截止日期详见我中心网站公告及不良资产板块的详细信息。
*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已注册为
中债银登交易中心
的交易类会员。
2
、不得为以下人员:
(1)
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
(
2
)
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
(
3
)
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
(
4
)
债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公司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公司的其他关联公司;
(
5
)
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
(
6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
3
、非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投资不良资产的受让方。
4
、遵守保证金条款:
足额交纳保证金人民币
5
00.00(略);
交纳时间:
2025
年
2
月
21
日
-
2025
年
2
月
24
日
;
温馨提示:保证金缴纳成功后,才可通过中债银登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提交受让登记申请,为确保报名截止前完成申请,请提前缴纳保证金,以免错过报名时间。
交纳方式:
意向受让方将保证金(略)
信金融资产
青海分公司指定账户,须遵循与中
信金融资产
青海分公司的相关约定。
保证金收款账号信息:
户名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账号
:
(略)3
开户行
:
中国民生银行西宁分行
尾款收款账号信息:
户名
: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账号
(略)(略)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西宁中心广场支行
5
、接受本公告所
附资产转让相关协议的
所有内容
。
*网络竞价时间:
以
中债银登交易中心
竞价公告为准。
*重大事项披露:
1、瑕疵披露:
本次拟转让的标的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且因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并非标的资产的原始权利人,无法对其承继的、由任何第叁方制作的标的资产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提供保证,以至于受让方受让标的资产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
1
)标的资产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
2
)与标的资产相关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包括但不限于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及破产终结等情况)、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瑕疵的情形;
(
3
)标的资产可能
因
超过诉讼时效
、
相关的法定期间
经过
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
或全部
消灭
,
或成为自然债权;
(
4
)标的资产附属的担保协议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没有过错或仅承担一部分过错责任;
(
5
)标的资产附属的保证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
6
)标的资产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
(
7
)标的资产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
(
8
)标的资产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未予行使,致使担保物权超过诉讼时效;
(
9
)标的资产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
(
10
)标的资产的抵押物实际不存在,抵押物重复抵押,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叁人善意取得;
(
11
)标的资产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
(
12
)部分标的资产实际不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在破产过程中已经实现部分受偿,或债权存在无效、可撤销、金额无法确认等情形;
(
13
)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资产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全部或部分债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
14
)可能因法律或政策的不明朗,买受人以其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不予审理、不予变更、不予执行等致使买受人权利难以行使或落空;
(
15
)主从债权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已灭失、缺失或不完整导致无法全部或部分提供,以致无法向债务人或担保人主张权利;
(
16
)原债权人未就标的资产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
17
)可能因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债权金额与标的物介绍中的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
18
)标的资产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买受人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
19
)实物(抵债)资产(如有)存在价值贬损或已被处置(出售)、拆除或查找不到等实际已全部或部分灭失的情形,以致物权全部或部分不能主张;
(
20
)标的资产及其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2、其他事项披露:
(
1
)意向受让方需对挂牌资产的每一笔债权项目或物权项目情况自行调查了解,对抵押物到现场自行查勘。资产的最终受让方需承诺:任何情况下,均按照交易双方签订的
资产转让相关协议
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最终受让方及其后手放弃以任何理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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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的权利;
(
2
)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即视为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查阅转让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全部产权转让公告及重大事项披露之内容;
(
3)
竞价成交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
转为交易价款;
(
4
)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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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该意向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包括但不限于:①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②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情形的;③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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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制度、挂牌条件要求的。
(
5
)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并在对此项目做尽职调查(或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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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6) 抵押物一层商铺(建筑面积约为597㎡)、住宅三楼至七楼内有5套(4套140㎡,1套100㎡)存在回迁情况,抵押物资产存在瑕疵。
*交易规则:
若最终挂牌期满
仍只有
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转让方不再申请延期的,则交易双方按照起投价与保留价孰高直接成交。该意向受让方即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
若在挂牌期间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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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转让网络竞价操作细则(暂行)》执行。
交易结算方式按照转让方披露的《债权转让协议》模板中的支付条款执行。若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有其他约定的,从其约定。
上述转让项目详细情况,欢迎意向受让方来人来电咨询或(略)
中债银登交易中心
网站:
https://www.cn-dae.com/
查询。
以上不良资产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产权登记证书、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特别提醒:意向受让方通过中债银登交易中心的竞价资格审核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完全同意并不可撤销的接受本公告内容的约束。在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向中债银登交易中心咨询。如意向受让方须进行尽职调查,将由挂牌方直接向意向受让方进一步提供挂牌资产的各类材料。
中债银登交易中心作为公告的发布平台,对接受转让方委托发布的内容仅进行形式审核,对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以上信息的披露,不构成中债银登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投资价值以及投资安全性的判断和保证。
中债银登交易中心,(略)
安先生
联系(略)
(略)
地址:北京(略)
,(略)
1000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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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