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西堤顶路(五水厂-宿松路)顿狈1600供水管道工程设计
原项目编号:
2025BFFBZ00261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2月0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西堤顶路(五水厂-宿松路)顿狈1600供水管道工程设计招标文件补疑
2025BFFBZ00261
一、投标人疑问回复
1.项目技术文件编制缺少基础资料,请提供。
答:已补充规划设计方案等基础资料。(详见附件)
2.招标文件P27: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注:1.投标人应提供下列业绩证明材料:(1)业绩合同扫描件;(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合同甲方证明)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3)其他材料:/
请问:我单位提供的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审图合格证,是否予以认可?
答:不予认可,按招标文件执行。
3.招标文件笔61页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请问:我单位提供的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审图合格证,是否予以认可?
答:不予认可,按招标文件执行。
4.业绩证明材料中,若业绩合同中对工程范围为概括性描述,如“配套管线”等;但相应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做了详细性描述,体现管径、管长等相应要素。该业绩是否予以认可。
答:不予认可,按招标文件执行。
5.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提供“(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合同甲方证明)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验收报告可充分体现项目竣工完成;请问合同甲方证明/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是否也应体现出项目竣工完成要素。
答:是,按招标文件执行。
6.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项目负责人证书和详细评审项“人员配备”中的给排水专业负责人证书和结构专业负责人证书,证书注册单位是否要求和投标人名称一致?
答:是,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应当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如注册证书中无法体现注册单位的,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查询截图。
二、招标文件修改
1.招标文件P95页附件 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中“5.注:经招标人同意,如中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交等额余款,则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招标人应付至最终结算价款的100%。”
现修改为“5.注:如中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交等额余款,则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招标人应付至最终结算价款的100%。”
2.招标文件笔62页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人员配备”现修改为:
人员配备
| ? 4 分
| 拟任项目组人员 需满足如下条件:
( 1 )给排水专业负责人具有 国家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专业) 资格证书 的,得 2 分;
( 2 )结构专业负责人具有 国家 二级及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 资格证书 的,得 2 分;
注:1.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人员相关证书(注册单位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和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社保证明材料要求如下: 2.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上述人员2024年7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叁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上述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上述人员的社保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 3.同一人具有多个证书不重复计分,仅计分一次。 |
叁、招标文件延期内容
1.本项目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延期至:2025年3月7日10时00分;
2.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延期至:2025年3月7日10时00分;
3.本项目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略)
4.投标人(略)时间,并且电子保函、纸质保函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均予以认可。
?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招 标 人:(略)
地 址:合肥市屯溪路70号
?(略)
张
工
(略)
招标代理:(略)
地址:合肥(略)
(略)
联系方式:0551-66223
200
、(略)
?
答疑发布时间:2025年2月21日
叁、附件
?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