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应(略)登记手续。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资格审查合格且交易保证金确认到账的意向受让方,取得参与受让资格。逾期未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未受让者的交易保证金在项目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2.本项目一经公告即可进入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所(略)则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转让公告、受让须知、受让申请与承诺书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查并完全知悉及认可标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对于标的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和购车条件导致不能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等理由退还标的车辆。
3.标的均以展示的实物现状为准,甘交所集团对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资料、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保证。
4.受让方应在成交并接到甘交所通知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甘交所集团交易服务费用后,余额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5.受让方应按照机动车管理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解决车辆脱保、脱审、维修、补办证件、托运、二手车交易发票、过户等相关手续,并承担产生的全部税、费。车辆移交前的违章、罚款等由转让方负责。
6.受让方如将车辆变更登记至异地,须自行了解当地车辆变更登记相关规定,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风险。
7.转让标的以车辆现状转让和移交,转让方不保证转让标的齐全和性能完好。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转让标的存在瑕疵、现场踏勘不清等任何理由,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8.成交后,甘交所集团仅向受让方开具交易服务费发票。
9.意向受让方自备终端进行网络竞价,甘交所集团不提供竞价场所及设备,因设备或网络等故障导致的一切风险及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10.其他详见《受让须知》《受让申请与承诺书》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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