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意向承租方应为独立法人实体或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誉,最近 3 年经营中,无不良记录,无严重违约行为,未涉及重大被执行案件。意向承租方是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报名时需提交资料:( 1 )法人单位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如有)、公司营业执照、最近征信报告;( 2 )个体工商户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最近征信报告。( 3 )自然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最近征信报告。以上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公章或签字。
2 、意向承租方须按规定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在公告期满日 16 时前向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户缴纳意向承租保证金人民币4.9(略)(以到账时间为准)。被确定为最终承租人的意向承租保证金可在其支付了首期租金或履约保证金后申请原额返还;其他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缴纳的意向承租保证金在最终承租人确定后的叁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3 、 承租人承租期间须缴纳四个月的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租金半年一付,先付后用。合同终止时,如无违约行为,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4 、意向承租方应充分考虑并接受招租标的物的现状情况。租赁期内对招租标的物进行任何装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供排水系统、供电系统等)所产生的一切手续以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均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和承担,装修工程不得改变或者破坏房屋主体结构,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方对装修进行任何补偿。
5 、承租人从事的生产经营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自行办理营业执照,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消防、环保等各项政策和法规。
6 、租赁期间涉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网络通讯费、卫生保洁费等与租赁相关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7 、租赁合同期内,如因不可抗力、政府部门调整需收回租赁场地、改变场地用途、禁止进入、场地征用等原因而造成租赁场地搬迁、基建维修或经营方式调整的,出租方及时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无条件接受。若造成承租人停业的,则停业期间出租方不向承租人收取租金。造成该物业征收、拆除等,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承租人须无条件接受,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若拆迁补偿政策内含有物业内部装修补偿,且该部分装修由承租人实施的,承租人可主张装修补偿的权利,并以相关机构、部门实际评估价值为准,承租人无条件认可。出租方不承担承租人任何损失,承租人不得向出租方主张任何形式的征收补偿、安置、装修补偿。
8 、承租期满后,招租标的物内承租人自行添置的可移动物品归承租人所有,不可移动物品归产权方所有,承租人不得拆除或损坏。
9 、承租人如需对标的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可享受装修改造免租期 2 个月。
10 、承租人不得将招租标的物对外转租。
11 、本次招租项目交易服务费由双方各自承担,收费标准参照江苏省发改委文件执行。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公司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公司〔 2011 〕 300 号),属于中小微公司的,交易服务费可减按 80% 收取。
12 、本次招租不接受联合报名的承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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