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承租资产使用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扬州市城市管理要求, 经营活动应合法合规,诚实守信,以及租赁方的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本地产不得用于烟花爆竹经营项目,不得存放危险品等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3 .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分租或以其他形式实际变更承租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4 .承租方擅自将租赁资产从事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5 .租赁期间,出租方以现有状况交付,不负责租赁房屋以及相关水电等设备的维修,承租方应做好相关维护工作,如因屋面和墙体等原因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 .如出租方在标的信息中明确规定了房屋招租业态及要求,承租方需按照要求严格执行,同时在标的房屋的租赁合同中也会对经营业态和要求进行明确约定。如承租方在承租期间未能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经营,出租方有权取消承租资格,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7 . 承租方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方请求出租方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8 .承租方须按照标的的租金支付方式提前一个月将租金预交给出租方。水电费及由承租方自付。
9 .租赁期届满时,出租方收回房屋,承租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解除后无条件归还房屋,固定装潢部分应完整无条件交还出租方,逾期不还,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若因拆除附属装饰物造成房屋毁损,承租方需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0. 本次招租的地产均无产证,承租方需在成交前对是否影响租赁目的进行评估。成交后,承租方需自行办理工商、消防、安检等相关手续,如未能办理或者相关租赁目的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不能以该现状影响其以上手续办理,致使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为由,要求解除、变更《房屋租赁合同》或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 本公告附件租赁合同是出租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要求详见该租赁合同条款,请意向承租方仔细阅读后参与报名。
12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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