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医疗机构,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相关公司: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对于做好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5〕33号)要求及工作部署,为做好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采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我市已通过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填报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需求量的医疗机构(含驻深军队医疗机构,下同)。
(二)品种范围。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为国家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详见附件1)。
(三)协议采购量。首年协议采购量为已填报需求量的医疗机构在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确认的协议采购量(详见附件2、3)。
二、采购周期及协议采购量
(一)本次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自2025年3月1日起执行,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上述两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3年。
(二)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协议时,医疗机构无需重新报量,原则上采购周期内总采购量应为首年协议采购量的3倍,每年度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的90%,不低于同中选公司上年协议采购量。首年未填报采购需求的医疗机构如新增采购需求,须签订采购协议。如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申请下调协议采购量的,须书面提交调整后的数据以及相关说明材料。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每年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公司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请相关采购主体做好有关品种备货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产物挂网,组织签订合同。我市依托深圳医用耗材阳光交易和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深圳阳光平台)开展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及时(略)时使用国家最新版耗材编码,做好与省招采子系统数据对接,按时上传相关耗材采购交易情况数据;及时组织采购主体、中选品种生产公司、中选品种生产公司确定的配送公司按中选价格签订带量购销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按中选价格采购中选品种。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物,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协议期内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物,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在此基础上,根据临床合理需求,可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产物。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医疗机构需结合临床实际优先选用按《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规则一中选的产物。
医疗机构在采购和使用本次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物时,按中选价格与中选公司进行结算,按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动力工具产生的费用以及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三)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确保及时回款。在医疗机构与中选公司签订采购协议后,医保基金将按年度协议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作为结算回款第一责任人,应及时与公司结清货款,结清货款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四、工作要求
(一)相关医疗机构应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在深圳阳光平台完成合同签订,及时上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集采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同时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重点加强对相关医护人员的政策解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做好相关医疗机构中选产物采购使用情况的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协议采购量序时进度,常态化督促相关医疗机构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
附件:1.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2.深圳市医疗机构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首年协议采购量
3.深圳市医疗机构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首年协议采购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