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1.1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提供证明材料;
1.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新成立公司从成立当月开始提供);
1.5参加政府采购前叁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公司名单,提供声明(格式自拟);
1.6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承诺函。
3.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1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和政策;
3.2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公司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对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公司力度的通知》、《对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公司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3.3执行《节能产物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政部环保总局对于环境标志货物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物(注:所采购的货物在政府采购节能产物、环境标志产物实施品目清单范围内,且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物、环境标志产物认证证书);
3.4
4.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1根据《对于(略)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4.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货物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公告(略)》上发布。后续澄清、更正、终止、中标(成交)公告请关注上述媒体。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关注相关媒体、平台,如未及时获取到相关澄清、更正、终止等信息造成的后果由各潜在供应商自行承担。
6.磋商保证金以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系统中要求的方式缴纳投标保函并附在响应文件中。
7.本项目使用线上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进行开标,供应商不需出席现场开标。
8.根据《拉萨市人民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采货)工作实施方案》(拉政办发【2024】25 号)供应商有融资贷款业务需求的,可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银行申请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