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向承租方可(略)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二 、 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含优先权人)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租赁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含优先权人),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优先权人要行权的,须在挂牌期内(略)买权。
(略) 四、 意向承租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有租赁,原承租人 未放弃优先权 ; 标的无房地产权证 ;招 租面积系 招 租方自行测量等)及有关政策规定,若决定承租,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租赁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交付为准,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租赁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五、该标的无房地产权证,承租方在房屋租赁后不得以该事项为由向招租方提出任何要求。
六、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略)) 一次性支付至招租方指定账户,剩余租金由招租方与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期满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能遵守合同并经招租方验收房屋无损坏、完结退房手续的,招租方在30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承租方违约或造成招租方损失,招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保证金外,招租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七、租赁前的房产相关费用由招租方负责,标的移交后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招租方名义交纳的以招租方名义交纳)。
八、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租期内租金总额的1%向租赁双方各自收取50%。承租方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
九、招租方负责在原租赁合同到期且承租方签订合同并付清标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10个工作日内移交标的, 租期和租金自移交完成之日起计算 。
十、 房屋 及店招门头 改造装修、排水管道整治必须征得 招 租方同意方可实施,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不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承租方对房屋装修、装潢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满,如不再续租,承租方不得要求 招 租方补偿其装修、装潢费用,并不得以此为借口对标的结构和装修进行损毁。
十一、标的排水及电源已安装完毕,承租方需在指定位置自行搭接,租赁到期未续租或提前解约时承租方需负责将标的恢复原貌,标的恢复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招租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十二、租赁期内,标的应严格按照招租用途使用,禁止经营棋牌娱乐;禁止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如烟花爆竹等)、农药化学物品、废旧回收、丧葬用品、汽修、洗车等业态及业种;禁止经营不利市政形象的业态及业种,如:铝合金门窗加工、面条加工、菜籽油加工等项目。经营者因自身原因违法造成处罚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十叁、标的面积以实际现状移交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的面积有出入,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做调整,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十四、 以上标的未经 招 租方同意不得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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