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产权转让总价款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 后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 、转让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其中产权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
3 、意向受让方须(略),并于公告期满日 16 时前向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意向受让保证金 2(略)(以到账时间为准), 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且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确定后的叁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4 、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并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 、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 、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先用于支付无锡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付至转让方。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能在叁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 2 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⑤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违约情形。
7 、标的资产的拆运工作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应接受并严格执行转让方制定的《拆运规则》(详见附件 2 ),相关拆运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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