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叁、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等。
六、
本次标的系
报废钢护栏等材料
一批
,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据评估报告载:
标的
已损坏并无法修复,堆放时间较长,无维护保养等)
,
转让方未提供该批报废钢护栏等材料的购置发票等资料,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转让标的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钢护栏使用说明书、技术图纸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若因受让方自身资质原因导致交易无法进行或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由受让方承担,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略)整)
。待签订交易合同且履约保证金足额到账后7个工作日
内与转让方办理移交,并于移交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标的称重过磅及搬迁运输,并签订最终移交清单。由转让方提供过磅交接的实际重量至重庆联交所涪陵分所,受让方须在转让方提供实际重量后1个
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成交单价×实际过磅重量-交易保证金)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交易合同或支付履约保证金的,除扣除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履约保证金在标的完成移交,转、受让方签订现场移交清单,并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7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按交易合同无息退还;如受让方违约(违反公告或合同约定)或造成转让方损失,转让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扣除的,转让方有权继续向受让方追偿。
八、本次转让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安全责任、环保责任、对第叁方造成的损害等)、费用及风险(含标的搬迁、运输、保管、安全、保卫、消防、环保、现场管理、损毁、灭失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标的移交过程中,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破坏、搬离、拆卸除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设备(含服务站建筑物、构筑物等),如造成损失或遗失的,由受让方自行负责恢复赔偿。
九、本次转让标的由受让方负责过磅称重,转让方监督现场并确认重量,过磅称重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安全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过磅称重地点须在转让方指定场所进行。
十、
本次交易涉及的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除此之外的其他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搬迁运输、清理相关费用
等
)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
见
。
十一、本次转让底价为含税价,转让方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
十二、本次转让标的物移交以实物现状为准,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叁、项目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