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方按交易标的停驶封存现状(以看样时交易标的车辆品牌、型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转向、传动、制动、悬挂系统、电子装置、仪表、空调性能、行驶里程、车箱内饰和车身外观、功能状况、残缺、瑕疵、价值、安全性能等现状质量为准,下同)和特别约定事项进行转让。受让方须按交易标的停驶封存现状和特别约定事项予以受让。
2.交易标的按现状进行转让和移交接收,转让方和 交易中心 不保证交易标的的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受让方的应价、报价和成交,即视为认可交易标的之现状,并对自己的应价、报价和成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成交价款或拒接收交易标的,否则,受让方须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赔偿责任。
3.转让方对交易标的功能、价值、安全性能等事项不提供任何保证;受让方接收交易标的后的使用安全、处置风险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后果及责任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一切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无权因此向转让方提出任何要求。
4.受让方应对受让交易标的行为是否符合 榆林市 相关政策及过户的条件进行谨慎了解和必要的查询,受让交易标的后如需办理 榆林市 变更、过户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易标的不含车辆指标号牌)。如车辆需迁出 榆林市 过户,须到迁入地相关部门进行谨慎了解和必要的查询且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5.受让方须具备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标的变更、过户、迁出、转籍、等手续的各项条件及需提供的相关文件。转让方提供其所能提供交易标的必要资料,仅协助办理交易标的变更、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应由转让方提供的相关文件,需由受让方亲自领取。转让方不承担协助过户至除受让方以外的任何第叁方的义务。
6.受让方须承担因办理交易标的权属变更和过户等相关手续,须将标的车辆(略)
7.交易标的如须完成或补办年检审核(含购买车辆相关保险)方可过户的,所需费用均由受让方全额承担。转让方自收齐交易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交车辆给受让方,车辆移交后的改装复原、维修等相关工作及费用由受让方负责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交易标的移交后迁出、转籍、改装、停驶、复驶或处置等相关责任和义务,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
8.受让方须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向转让方 一次性付清全部受让价款。受让方须在与转让方商定的时间办理交易标的的转籍、变更、过户等相关手续。
9.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按照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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