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次转让的范围以 (略) 出具的 黑银强评报字【2024】第叠419号 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
2、 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对出租标的的法律 、 自然现状 及 安全状况 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出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如实向意向承租方展示披露,如因标的本身产生的产权、法律、安全状况等风险对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由出租方承担相应责任 。 3、 首年租金交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进行结算 ,第二年起租金交纳到出租方指定账户 。 4、 具体租赁期限起止时间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 5、 意向承租方在取得承租资格后,如利用标的进行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承租方 在 报名前 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及出租方确认 ,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
6、 标的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按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承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时间按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履约保证金金额详见标的概况) 。
7、 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出租物转租给第叁 人。
8、 相关及他未尽事宜 ,以 承租与出租 双方签订的《 房屋租赁合同 》为准。
9、 本项目可线上申请电子保函并通过办理电子保函缴纳保证金,保证金显示缴纳成功以开具的电子保函为准,具体详情请见《电子保函办理指南》。保函无法转成交价款,成交后,请交齐全部成交价款。请选择电子保函方式的意向方及时完成申请资料填写等工作,注意各开函机构开函时间,以免因未成功开具保函,无法正常参与项目。《电子保函办理指南》(略)站 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下载。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发布出租公告,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 仅供参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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