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为公司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合伙公司、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非公司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2.1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提供2023年或2024年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或提供2024年1月1日以来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若资信证明备注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内)。
2.2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递交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复印件,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公司,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
2.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递交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复印件,享受社保减免政策的公司,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
说明:本项目允许采用 “信用承诺制”,即供应商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即可参加采购活动,在响应文件中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虚假承诺。供应商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资格承诺函,若不提供资格承诺函的,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
4.参加采购活动前叁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5.信用记录要求:5.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磋商小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略)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磋商小组查询结果为准。
6.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应提供身份证有效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若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应同时提供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原件。
7.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的采购活动。(供应商须对此提供书面承诺)。
8.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供应商须对此提供书面承诺)。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响应。
其他详见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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