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由出租方提供, 吉林省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全依照出租方所提供文本照实发布,未尽事宜请意向承租方自行向出租方标的展示(略)
一、标的介绍
拟出租标的为 (略) (资产占有方名称)位于 吉林省长春市朝 阳区 1183号(标的坐落位置)的房屋 ,共有 两个标的 ,按现状分零出租。
标的 1:位于 朝阳区工农大路 1183号 , -1/17 层,有 不动产权 证,权证号: 长春市不动产权第 (略)号 ,证载用途: 医疗卫生用地 /综合住院楼 ,证载面积 56250.44 平方米,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 ,无抵押,出租面积约 55 平方米,有供电、供暖、设施,带装修。原承租方合同已经到期仍在用 。
标的 2 :位于 朝阳区工农大路 1183号 , 门诊大厅 1楼 9 号楼 1 楼、 6 号 1 楼、消化内镜中心 、 综合手术室、重症医学科等候区 有 不动产 权 证,权证号: 长春市不动产权第 (略)、 (略) 、 (略) 、 (略) ,证载用途: 医疗卫生用地 /外科住院楼、医疗卫生用地 / 综合住院楼、医疗卫生用地 / 内科住院楼、医疗卫生用地 / 门诊楼 ,证载面积 13281.82、 56250.44 、 46104.38 、 12801.36 平方米,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 ,无抵押,出租面积 每个点位 约 1 平方米,有供电、供暖、设施,带装修。目前状态闲 置,可按期交付标的。
(因年代久远,以上房屋本身及设施均较为破旧,门牌号可能发生变更,具体坐落位置以出租方现场指认为准。)出租面积与实际面积可能存(略)前进行实地踏查,详细了解标的资产情况,一旦成交,不能撤销;即以成交价为首年租金,价格不再作调整。如成交后不能按时交纳尾款或签署租赁合同,将承担违约责任。
二、出租后的用途: 1. 标的 1承租方不得利用承租标的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为 出 租人提供社会化保障服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日用品、学习用品、副食品等国家许可销售的日常生活所用商品的零售业务。不得经营烟草、含酒精饮料,不得售卖医用品、殡葬用品,不得经营国家法令和明令禁止流通的违法违规违禁物品,不得经营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军事安全或可能有伤风化、违背公序良俗的物品不得销售限定种类外的商品。营业时间为 24小时。主动提供购物小票。有开具发票需求的,不得额外收费。对销售经鉴定为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等的商品, 承租人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第叁人或消费者进行赔偿,如因此给 出租人 造成损失, 承租人 应承担全部责任。需主动配合 出租人 的检查,提供相关资料。所有商品必须明码标价。 2. 标的 2依法经营,为 出租人 提供社会化保障服务,摆放能自动出售饮料、综合商品的自动售货一体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日用品、学习用品、副食品等国家许可销售的日常生活所用商品的零售业务。不得经营烟草、含酒精饮料,不得售卖医用品、殡葬用品,不得经营国家法令和明令禁止流通的违法违规违禁物品,不得经营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军事安全或可能有伤风化、违背公序良俗的物品不得销售限定种类外的商品。保证消费者的权益和为其提供必要的售后服务,既保证所售商品的质量,同时要遵守 出租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 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自行了解标的资产能否满足自身承租需求,承租用途是否合法合规。
叁、出租期限: 3 年
四、租金及交纳方式、租金调整约定、标的交付期限
1.首年租金挂牌价详见明细表;
2.租金按年交纳。成交后,交易保证金转为部分成交价款(首年租金);成交次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交纳剩余成交价款(首年租金)。以后每年租金在上年租金到期前 30 日内向出租方一次性交齐;
3.租金一次性交纳;
4.成交次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同时向出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 金额见明细表 ;
5.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且成交价款(首年租金)交齐后 &苍产蝉辫;10个 工作日内交付标的。
五、招租方式及交易保证金
采用动态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交易保证金详见明细表。
六、承租相关要求
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承租方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不可破坏承重设计及公共设施,不得违反对于装修装饰的地方行政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承租方自行维修、装修房屋,所需费用自行承担。租期届满后,承租方无条件将标的交与出租方,出租方不另行承担任何费用; 3. 承租期间承租方所需工作人员由承租方自行聘用,承租方及承租方所聘人员与出租方无劳动合同关系。受聘人员的工资、社保等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如违约,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出租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并单方解除合同,另行招租; 4. 承租期间所需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保证经营的合法性并接受工商、税务、卫生、物价、治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违约,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出租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并单方解除合同,另行招租; 5. 承租方不得擅自将标的转租、转让、入股或抵押。如违约,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出租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并单方解除合同,另行招租; 6. 承租方不得利用承租标的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七、税费问题约定
1.以交接日期为准, 出租方负责 结清此前的水、电、供暖、燃气等费用。交接之后, 由 承 租方 承担供暖费用; 承租方 负责承担租赁期内水、电费和相关税费以及供电、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及其产生的费用。 2 . 承租方负责承担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 费以及市房地产租赁管理办公室收取的租赁费等各项税费金,出租方不承担任何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及连带责任。 3. 承租期内,承租方负责标的的维护、维修,费用自理。
八、 期满后的处置
合同期满后由出租方收回标的,承租方自行添置的设施设备由其在 15 日内自行拆走,逾期没有拆走的视为放弃,出租方有权处置。
九、违约责任
成交后承租方如未按期签署租赁合同或未按期交纳成交价款,均构成违约,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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