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到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 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叁、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略)
五、意向承租方须自行通过相关资料、实物查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此次招租不包含室内可移动设施设备;标的有租赁等)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办理营业执照等),若决定承租,须在报名时书面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承租标的均以实物现状移交为准,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承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六、标的有租赁,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优先承租权行使方式如下:( 1)行使优先承租权的优先权人应(略)络报价方式行使优先承租权。
七、意向承租方须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三个月租金)一次性支付至招租方指定账户,租赁合同终止,根据租赁合同约定返还履约保证金。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保证金外,招租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八、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按成交年租金金额的 2%收取,由承租方承担。
九、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招租方负责,移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含物业费、空调费、装修费、水费、电费、气费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招租方名义缴纳的以招租方名义缴纳)。
十、承租方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规定及政府规划,不得破坏标的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结构;标的出租期间因经营者自身原因违法造成的处罚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十一、房屋改造装修、排水管道整治必须征得招租方同意方可实施,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不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承租方对房屋装修、装潢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满,如不再续租,承租方不得要求招租方补偿其装修、装潢费用,并不得以此为借口对标的的结构和装修进行损毁。
十二、标的面积以实际现状移交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的面积有出入,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做调整,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十叁、租赁期满,承租方须无条件交回该房产,由招租方重新挂牌招租。
十四、招租方负责在原租赁合同到期且承租方付清标的年租金、履约保证金及联交所服务费后 10个工作日内移交标的,租期计算以签订租赁合同确定的时间为准,标的其他未尽事项由租赁双方自行约定。
十五、标的未经招租方同意不得转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