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租赁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略)
四、意向承租方在提交承租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租赁合同》及本项目公告全部内容,成为承租方后,同意将按照本公告公示的合同版本在约定时限内与招租方签订合同。
五、意向承租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屋顶漏水、无房地产权证、占地面积系自行测量值等)及有关政策规定,若决定承租,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租赁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交付为准,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租赁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六、该标的屋顶漏水,成交后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处理和维护,出租方不承担任何处理责任和义务。
七、该标的无房地产权证,承租方在房屋租赁后不得以该事项为由向招租方提出任何要求。
八、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交接清单,并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租金和履约保证金(金额为6个月租金)支付至招租方指定账户,剩余租金由招租方与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期满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能遵守合同并经招租方验收房屋无损坏、完结退房手续的,招租方在30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承租方违约或造成招租方损失,招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保证金外,招租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九、租赁前的房产相关费用由招租方负责,标的移交后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招租方名义交纳的以招租方名义交纳)。
十、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租赁期限内,成交租金总额的招租底价部分按 1.26%收取,较招租底价增值部分按2%收取,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服务费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
十一、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交接清单,表明双方就租赁标的物已完成移交工作。租期和租金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计算。
十二、租赁期内,若因国家政策、城市建设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无法履行租赁合同时,租赁合同自动终止,招租方无条件收回标的并对承租方不作任何补偿。
十叁、租赁期内,承租方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规定及政府规划,不得破坏标的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结构。经营者因自身原因违法造成处罚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十四、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标的物用途,不得对标的物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抵押或出借、出售。
十五、标的面积以实际现状移交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的面积有出入,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做调整,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十六、项目的备查资料 :《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