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投资方应在公告期内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投资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待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投资意向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意向投资申请。
(略)交纳至重庆联交所指定的账户(截止日24时内到账,以到账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投资意向。意向投资方按照上述约定期限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经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3、增资信息披露期满,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合格意向投资方则进入遴选环节,遴选环节采取竞争性谈判进行遴选。遴选程序由重庆联交所另行通知。
4、投资方须以货币形式增资,币种为人民币。
5、本次募集资金超出新增注册资本金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由股东各方按股权比例共同享有。
6、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协议,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全部增资价款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
7、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按相关规定由增资公司、最终投资方各自承担。
8、最终投资方与实际交割主体须保持一致,不存在委托持股、代为持股、委托(含隐名委托)方式增资等情形。
9、意向投资方须同意且书面承诺,在成为最终投资方后:
(1)不享有增资前公司过往管理基金产生的收益,增资后新设立的基金产生的相关收益按增资后股权比例分配。
(2)增资后公司股东会层面的重大事项,公司股东湖南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一票否决权,重大事项指《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要求叁分之二股东同意才能通过的事项,具体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3)本次增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合规性,若因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责任由意向投资方全部承担。若影响本次增资,意向投资方需承担由此造成增资公司的所有损失。
10、意向投资方对增资公司的尽职调查范围仅限于增资公司提交至重庆联交所的相关文件,增资公司不提供另外的协助事项。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审核并按规定交纳足额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全部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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