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能为用户提供长期的服务;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交易活动近叁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R 无。
3.特定资格要求:
1) 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具有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执业 许可证 ,年检合格。
2 ) 拥有与承担 本市 国防动员领域合法性审查、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资产经营、招标采购、经济事务、权益维护、政策制定以及军民融合发展法律问题、军民融合项目法律服务等相关法律事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能力,符合中办、国办《对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明确的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 。
3) 保证有能力完成招标文件所包含的全部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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