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转让标的并了解相关情况,对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进行审查、勘验和鉴定,按要求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并在贰交易系统(略),取得参与交易资格。逾期未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了保证金,即表明接受该标的的一切现状,愿意承担一切风险和责任。未受让者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无息退还。
2.标的成交后,受让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足额交纳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至甘交所集团指定银行账户。并携带相关资质手续与转让方共同办理标的交割。因受让方原因未能按时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
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车辆脱保、脱审、维修、补办证件、国家排放标准要求、过户及二手车交易税等事宜,并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车辆移交前的违章、罚款等由受让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4.受让方需要办理车辆转籍(市外)的,须按转入地机动车限购政策、环保政策的相关要求办理。受让前应自行(略)买落户条件及环保条件,所有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因不能办理档案迁入引起的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5.成交车辆自移交之日起所发生的交通违章、交通事故、车辆安全等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6.转让标的以车辆现状转让和移交,转让方不保证转让标的齐全和性能完好。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转让标的存在瑕疵、现场踏勘不清等任何理由,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7.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认可并接受《产权交易合同(待签)》的全部条款,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风险。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或转让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成交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甘交所集团的交易服务费用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8.其他详见《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产权交易合同(待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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