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磋商响应供应商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或2024年的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须提供2024年01月01日以来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若资信证明备注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为无效资信证明)。
3.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提供磋商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
4.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磋商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
以上序号 2、3、4资格条件可以采取“信用承诺制”,供应商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五章)的即可参加采购活动,在响应文件中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虚假承诺,供应商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书);
6.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本项目磋商截止时间前磋商响应供应商发生不良信用记录的,其磋商响应无效。
(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磋商小组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略)站原因导致查无磋商响应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磋商响应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磋商响应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④磋商响应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磋商响应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磋商小组查询结果为准。
8.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应提供身份证有效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若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应同时提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原件;
9.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股东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的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
10.为本项目有偿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
11.本项目拒绝联合体磋商响应;
其他详见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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