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优先承租权情形的,优先权人应在项目公告期内向甘交所集团递交承租意向申请,进场行使优先权。在挂牌期间未进场行权的均视为放弃行使优先承租权。
2.意向承租方应(略)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按规定时间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交易保证金确认到账后,取得参与租赁资格。逾期未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视为放弃租赁意向。
3 .租赁标的以现状租赁和移交,意向承租方应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现状,并与出租方咨询,成交后承租方须自行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运营、许可、备案等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参与竞租则视同已经实地踏勘和咨询,确认了租赁标的停车位数量、范围、用途、面积、 收费标准、 瑕疵等现状并且完全接受《租赁公告》《租赁项目承租申请书》《租赁合同(待签)》等文件的全部条款,自行承担租赁后的全部风险和责任。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租赁标的状况、租赁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退还租赁标的或拒付租金。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4 .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间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全部租金及交易服务费的视为承租方放弃承租,出租方按违约处理,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且出租方可以重新挂牌租赁。
5 .承租方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出租方有关规定, 依法合规从事停车场的运营活动, 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如承租方不能按规(约)定使用租赁标的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6 . 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标的转租、转借或调换给第叁方使用,或与第叁方签订分包经营租赁等协议,不得改变租赁标的用途,不得擅自变更、新增停车位及地上附着物,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已支付的租金及租赁押金不予退还。
7 . 承租方须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指定账户交纳租赁押金。
8.租赁标的附属设施的使用及维护须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相关维护费用由承租方全部承担。租赁标的到期后要确保租赁标的附属设施完好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若有损坏的,须由承租方自行修缮,无法修缮的须照价赔偿。
9 .此次租赁活动所产生的税、费由租赁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10 .承租方须 按照相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严格落实相关政策,依法合规从事停车场的运营活动。
11 .执行公务活动期间的军车、警车、特种车、执法车、救护车、救灾 抢险车、市政公用事业抢修作业车、新闻采访车和残疾人专用车由承租方提供便利服务,实行免费停放。
1 2 .因政策调整、规划变动及其他非出租方因素引起的各类风险均由承租方承担,且不改变成交结果和成交价格。
1 3 .承租方确定后,甘交所集团向出租方及承租方出具《成交通知书》,出租方与承租方按《租赁公告》约定及《成交通知书》签订《租赁合同》。
14.成交后,甘交所集团向承租方仅开具交易服务费发票。
15.意向承租方自备终端进行网络竞价,甘交所集团不提供竞价场所及设备,因设备或网络等故障导致的一切风险及责任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1 6 .其他详见《租赁项目承租申请书》《租赁合同(待签)》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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