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磋商响应供应商为公司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合伙公司、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非公司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2.最近一期财务状况报告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 1)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磋商响应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经审计的2024年度财务报告(若2024年度财务报告未审计完成的,提供经审计的2023年度的财务报告也视为符合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要求)。 ②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③无法按照以上①、②项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须提供2024年1月1日以来基本开户银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若资信证明备注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为无效资信证明))。
( 2)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的税收缴纳凭据、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不含磋商响应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磋商响应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缴纳凭据、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复印件。②磋商响应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的磋商响应供应商,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③若为依法免税范围、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依法免税证明材料、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书)。
4.参加采购活动前叁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重大违法记录:指磋商响应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略)的,从其规定。
上述资格条款本项目允许采用 “资格承诺制”,参照《福建省财政厅对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购(2024)6号)规定,磋商响应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供应商资格承诺函》的,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承诺函(模板)详见采购文件第五章《供应商资格承诺函》。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响应供应商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磋商响应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资格承诺函,若不提供资格承诺函的,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身份证有效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若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应同时提供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6.磋商响应供应商在本项目磋商截止时间前发生不良信用记录的,其磋商无效。
(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磋商小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略)查询所有磋商响应供应商的信用信息。
( 2)截止时点:查询本项目磋商响应截止时间点前叁年内的信用信息。
( 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磋商小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1)查询结果显示存(略)站原因导致查无磋商响应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磋商响应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磋商响应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4)磋商响应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磋商响应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评审当天查询结果为准。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 1)磋商响应供应商必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提供有效资质证书复印件。
( 2)磋商响应供应商必须具有电力监管部门核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五级及以上许可证资质,并提供有效资质证书复印件。
( 3)磋商响应供应商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该许可证有效复印件。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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