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标项1】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根据《对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摆2013闭24号)第6条规定接受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公司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获得总公司(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能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公司、合伙公司(应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能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
(3)供应商应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
4
)接受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应满足以下条件:
◇联合体内成员单位数量不超过2家;
◇两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协议并明确分工;
◇联合体主办单位和成员单位均应具备资格要求1、2及特定资格要求第(1)、(2)、(3)项;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按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