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意向承租方应(略)登记手续。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到甘交所集团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资格审查合格且交易保证金确认到账的意向承租方,取得参与租赁资格。逾期未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视为放弃租赁意向。未租赁者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2.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且接到甘交所集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确认并签署《成交结果通知书》、《租赁合同》等相关协议,按《租赁合同》要求支付首期租金和押金;《租赁合同》签订并支付首期租金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甘交所集团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原渠道无息退回至承租方账户。否则,均视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出租方有权重新挂牌租赁。
3.承租方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无违法违规、不良经营记录;承租方不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出租方周边其他营业场所的安全经营,不得影响周边群众日常生活, 承租方对外宣传展示材料,工商、税务等登记注册地址中不得带有“中国银行”、“中行”、“叠翱颁”等字样,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规(约)定使用标的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4.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不得再次转租租赁标的,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标的,承租方已支付的押金及租金不予退还,并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5.承租方须按相关物业要求建立、落实消防、安全等管理制度,负责租赁区域内所有资产、消防、人员等安全管理。
6.租赁有关的税、费按照税法及相关部门要求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承租方在房屋租赁期间产生的全部费用如物业费、供暖费、水电燃气费等由承租方承担,并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
7.意向承租方应实地踏勘租赁标的并(略)资料、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同已经实地踏勘和咨询,认可租赁标的面积、范围、租赁要求及瑕疵等现状并完全接受本公告的全部内容,自行承担租赁后的全部风险和责任。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租赁标的状况、面积差异、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退还租赁标的或拒付租金。否则,视为违约,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8.成交后,甘交所集团仅向承租方开具交易服务费发票。
9 .其他详见《租赁申请承诺书》《租赁须知》《租赁合同(待签)》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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