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4-16 15:50:57
7.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令第20号)等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略)交易合同。
7.5 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体及信用信息库系统上线公告
为实现全区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
“一处注册、处处使用”,避免重复注册、重复录入。从2022年01月04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及信用信息库(以下简称“主体信息库”)在自治区本级进行试运行,并逐步在全区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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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库流程:
1)已入库的市场主体
已入库的市场主体,使用已办理的数字证书(略)
颁础互认系统,通过颁础互认系统跳转到“主体信息库”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充、更新、完善并确认提交。
2)未入库的市场主体
①.已办理数字证书的市场主体。使用数字证书(略)
②.未办理数字证书的市场主体。先按数字证书办理流程办理数字证书,再使用数字证书(略)
1)、2)具体操作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系统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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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入库信息及维护要求:
1)主体信息库内所有上传资料要求内容清晰,方便查看难以识别的不能作为有效信息。
2)各类入库信息、证书、财务报告、业绩获奖情况等如有新增、变更须自行比对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后扫描上传入库。
3)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精品熟人妻一区二区三区四区不卡及招标文件中须明确主体信息库的使用。
4)投标人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未能及时同步主体信息库有关信息、资料,导致投标资格审查未能通过或评标评审专家对评分点不予计分等情况的,责任自负。
5)中标人应尽快补充、完善主体信息内业绩资料等(包括中标通知书、已签订的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的上传和自行比对核验工作),以避免影响下次投标。
6)在主体信息库试运行期间,若对库内信息有修改、补充和完善,请对自治区主体信息库和原业务系统主体库内容同步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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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事项:
1)请各交易主体按照要求诚信入库,如发现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注册主体自行承担。
2)主体库(略)
3)(略)
联系(略)
(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