叁
、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
、为保护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出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出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出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 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出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
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意向受让方需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出让的标的仅为广告位经营权,不包含广告位设施、广告牌点位位置、设施现状、规格类型、周边环境、行道树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发布的商业广告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和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使用,自行承担相应风险。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若需实地踏勘,可联系出让方衔接相关事宜。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放弃受让、拒签出让合同或拒付履约保证金,否则将视为违约。
六、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七
、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经营权出让
剩余
价款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保证金外,出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八
、
本次交易所涉及
的
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重庆联交所服务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按成交价的
3
%收取。
九
、广告位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
广告位发布审批手续费、制作费、安装费、
维修费、维护费、电费等)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需出让方名义缴纳的以出让方名义缴纳)
。
十
、
标的在签订出让合同次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已付清全部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由出让方负责移交给受让方。标的其他未尽事项由出、受让双方在出让合同中自行约定,出让期限自移交之日起计算。
十一
、若因国家、重庆市和
永川
区的工作安排需投放公益广告的,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不抵减出让价款。
十
二
、出让期间所有涉及的行政许可及其他审批手续均由受让方负责申报、办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十
叁
、受让方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规定及政府规划,不得破坏标的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结构。标的出让期间因经营者自身原因违法造成的处罚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十
四
、出让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上级部门要求等不可抗力原因,出让方可提前终止出让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
五
、该经营权未经出让方同意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