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所持有的工业硝酸铵22.5万吨/年(含多孔硝铵13.5万吨/年)产能指标对应的原材料介质为天然气。本次产能指标交易不受工艺及利用方式限制。&苍产蝉辫;
二、转让方有合成氨、Ⅰ硝铵、Ⅱ硝铵、尿素四条基本生产线,其中,Ⅱ硝铵生产线,是生产多孔硝铵的生产线;合成氨生产线具有全国先进的天然气转换装置。工艺流程:天然气经过转化、中低温变换、脱碳、甲烷化等工艺制取氢气,以氢气与氨气在高温高压催化剂作用下生成合成氨,以二氧化碳气体与液氨在高温高压下于合成塔内合成尿素;在氧化炉将氨氧化为氧化氨,并以水吸收生成硝酸,以硝酸与氨中和反应生成硝酸铵。截止生产装置停产前,该套生产装置最大产能分别为:合成氨20万吨/年、尿素25万吨/年、硝酸铵 22.5 万吨/年(含多孔硝铵 13.5 万吨/年)、复合肥8万吨/年。由于中间产物合成氨总产量只有 20万吨,尿素、硝酸铵、复合肥等产物最大产能其计36万吨。截止生产装置停产前,转让方实际最大产能未经过有关部门批复审查。
叁、本次评估在假定评估对象可正常交易且最终可交易的产能指标数量与本次评估申报范围一致的条件下进行评估。本次评估以产权持有单位盖章确认的资产评估中报表以及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为准,即评估范围为转让方持有的工业硝酸铵22.5万吨/年(含多孔硝铵13.5万吨/年)产能指标。&苍产蝉辫;
四、根据国家对产能指标置换相关规定,产能指标置换后,与原产能指标相关的生产性资产由转让方进行拆除、处置,使其丧失生产能力,须在建设项目投产前拆除用于置换的退出产能设备,退出产能须达到关键设备拆除等相关淘汰要求且不具备重启条件。&苍产蝉辫;
五、本次转让标的产能指标不得拆分用于置换两个及以上建设项目。&苍产蝉辫;
六、鉴于转让方已停产较长时间,无法提供项目可研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建成批文等资料,除以下3项文件外,未提供其他对于产能指标的权属证明文件。&苍产蝉辫;
(一)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化工局文件《对于<新疆化工厂化肥分厂填平补齐工程扩大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新石化基[1977]161号),同意补齐工程的设计原则和内容,以达到年产合成氨年产6.8万吨,尿素7.45 万吨,工业硝铵10万吨。
(二)国家计划委员会文件《国家计委对于新疆化肥厂改扩建工程调整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计原材[1995]2399 号文),同意新化肥厂(新新化前身)采用先进的天然气转化技术对现有以重油为原料的合成氨系统进行改造,并对现有的后加工尿素和甲醇等装置填平补齐,新增合成氨年产10万吨,尿素年产11万吨,改造后工业硝铵年产9万吨。
(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新疆新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10万吨/年硝酸及13.5万吨/年硝铵、多孔硝铵、硝基复混肥改扩建项目备案证明》(新经贸技备摆2009闭3号),对年产10万吨硝酸及13.5万吨硝铵、多孔硝铵、硝基复混肥改扩建项目进行备案。&苍产蝉辫;
七、本次评估价值为含增值税销项税额。&苍产蝉辫;
八、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转让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意向受让方(略)及交纳交易保证金。&苍产蝉辫;
十、其他详见《评估报告》《产能指标情况说明》等备查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