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接收受让申请材料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 意向受让方需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 17:00前,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为准)。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资产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资产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或诚意金)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或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骋搁2024骋顿(略)-2+资金用途”。
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眨裕�
(略)
3.意向受让方 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资产交易文件和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 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信息公告期内,只有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报名参加交易的, 由转让方和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按照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5.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5.1 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 “骋搁2024骋顿(略)-2+资金用途”。
5.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号: 394880(略)(略)
开 户 行: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6.&苍产蝉辫;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标的资产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查,符合受让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
7. 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的 “武汉(略) 13 个标的,转让方式采用 13 个标的整体受让优先,但可以分开受让单一标的的方式进行。根据实际意向受让方报名情况采用协议转让或网络竞价,其中:
( 1)若 13 个标的仅有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报名整体受让,则以协议转让的形式,优先整体转让给报名整体受让的意向受让方,交易双方按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通知的时间、地点直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 2)若 13 个标的有多家合格意向受让方报名整体受让,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从报名整体受让的意向受让方中通过网络竞价确认受让方,交易双方按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通知的时间、地点直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若 13 个标的有多家合格意向受让方报名整体受让,且进入竞价程序并产生溢价,溢价部分作为 13 个标的整体转让底价的溢价,即整体转让的成交价格 = 13 个标的转让底价之和 +溢价金额。
( 3)若 13 个标的未有合格意向受让方报名整体受让,单个项目标的仅有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报名受让,则以协议转让的形式,转让给该报名的合格意向受让方,交易双方按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通知的时间、地点直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 4)若 13 个标的未有合格意向受让方报名整体受让,某单个项目标的有多家意向受让方报名受让,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从多家意向受让方中通过网络竞价确认该项目标的受让方,交易双方按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通知的时间、地点直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1.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 1) 受让方须承诺已知悉相关购房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已自行确认完全符合相关购房政策文件的要求。如因不符合相关购房政策规定而导致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2)受让方须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3)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资产受让申请,视为接受转让方已拟定的资产交易合同等文本,成为受让方后无条件与转让方签署包含前述《资产交易合同》在内的文件。
(4)标的房产的过户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予以必要的配合。转让方协助过户义务仅指转让方为协助受让方办理标的房产至受让方名下的房产证手续而提供其所能提供的必要资料,转让方不承担协助过户至除受让方之外的任何第叁方的义务。
(5)办理标的资产过户所涉及的所有相关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测量、评估、工本等费用),各付各税。标的资产交接前的水、电以及其他相关附属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交接后(含当日)由受让方承担。
(6)资产转让中涉及的产权交易服务费,交易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2.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需实地勘察的,可直接联系:柯女士: (略)
3.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60 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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