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 资金来源合法的 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后,可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略)络竞价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苍产蝉辫;
5.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交所的所有权利主张。
6.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7.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8 .意向受让方应自行核查并确认自身是否符合标的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标的公司股东资质的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股份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本股份转让项目,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深圳联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确认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意向受让方应承担受让后因自身不具备受让资格等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过户的风险及损失。
9. 意向受让方知晓并接受如下事项:(1)(略)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分配股利的,则该股利分红款归属于转让方所有;如在交割日后的则股利分配归属于受让方所有。(2)自评估基准日2024年6月30日至交割日期间,交易标的所产生的损益由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标的公司股东(即受让方)按股权比例承担或享有。(3)自交割日当日起,由受让方自行按受让后股权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分享标的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
10 .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联交所/转让方将有权不予退还交纳的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略)阶段、竞价阶段、受让申请书、交易合同及其他书面承诺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
(2)意向受让方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4)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5)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活动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6)受让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等其他规定的交易文件;
(7)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8)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1 1 .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9440 3501 0001 2703 70
(略)
1 2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1 3 .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成交价款支付至深圳联交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1 4 .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等交易文件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 5 .(1)本次标的产权转让项目为现状转让,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仅为转让底价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次标的产权的交割依据。(2)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公司继续享有和承担。
1 6 .根据标的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权转让,原股东(略)手续,并交纳保证金,在场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1 7 .有关期间约定:(1)自产权转让合同签订至交割日(交易标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期间,转让方对标的公司及其资产负有善良管理义务。保证和促使标的公司在该期间内的正常经营,在该期间内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的,转让方应及时通知受让方并做成妥善处理。(2)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均不得以交易标的来开展质押融资或变相融资,产权交易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8 .标的公司在交割日前及交割日之日起产生的所有资产、负债、对外担保、损益等事项,全部由本次工商股权变更登记后的标的公司享有及负担;无论何时,转让方都不对标的公司的任何债务或或有负债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自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标的公司前述事项,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转让方减免受让方应付的交易价款或对受让方或标的公司予以任何补偿或赔偿。
19 .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公司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20 .本次股权转让所产生的产权交易服务费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股权转让过户所涉及一切税、费依照中国法律及有关政府部门现行有关规定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
2 1 .(略),意向受让方须满足《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于主体资格的要求。意向受让方应在受让前自行查阅国家和有关政府部门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自行核查是否已满足相关全部条件。若因意向受让方不符合国家和有关政府部门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导致无法完成交易的,风险与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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