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意向承租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承租资格,不予退还招租保证金:
(1)意向承租方在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两家(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乙方不办理后续竞价手续的;
(3)在竞价程序中包括乙方在内的各意向承租方均不应价的;
(4)采用综合评审方式交易时,乙方不按规定提交评审文件的;
(5)意向承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的;
(6)意向承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交易服务费和/或向出租方缴交租赁履约保证金;
(7)意向承租方存在其他违约违法情形的。
2.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应充分了解物业本身及周边的相关情况,并认真研阅招租信息的全部内容以及当地的政策,意向承租方自愿报名参加物业承租的,视为已对交易物业查验、知悉并且了解物业瑕疵,并同意承担该瑕疵带来的全部风险,不得以该部分物业可能存在的瑕疵等为由拒付租金或其他费用。
3.承租方须负合法建设及经营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规划、建设施工、环保、消防等法定手续,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并承担安全生产等经营管理主体责任及义务。
4.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由承租方负责,房屋内外装修装饰(含水电、门窗、屋漏及设施的维护等)的维修及其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同时应当服从出租方所委托机构的园区管理。
5.如果发现房屋结构由不归责于承租方的原因导致出现安全隐患问题,承租方应及时向出租方报告,由出租方负责维修。如果出现归责于承租方的原因导致房屋结构出现安全隐患问题,由承租方负责维修或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6.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业的消防防护责任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租赁物业的防火安全。承租方不得损坏出租方设施,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以免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
7.承租方应将租赁物业向保险公司投保(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如发生任何保险事故,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向出租方及承租方作出赔偿。获得赔偿的一方应按原有的标准对损坏部分进行修复。若承租方未按要求投保或修复工作所支出费用超过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应由承租方承担(视为承租方投保不力)。若租赁物业有损坏的,承租方应按出租方的要求将租赁物业修缮好及/或赔偿出租方的经济损失。
8.若因承租方管理不当引起投保范围以外的事故,造成租赁物业的毁损、灭失,承租方需在合理的期限内负责恢复原状,对出租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额外赔偿。
9.承租方应合理使用所承租的物业及其附属设施(如水电设施、卷闸门、门窗等),因承租方原因造成损坏的,承租方应负责修复或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出租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维修费用。若因承租方的装修装饰或者承租方过错造成的损害,或经营期间因第叁人造成的损害,以及日常水电等维修由承租方负责。
10.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动物业结构、毁损物业设施。如装修物业,需提交申请报告及改造方案,在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合同期满或者非因出租方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承租方应保持物业完好,物业内不可移动的固定装修、设施等不得拆除,自动归属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对此有权利主张,不得向出租方提出任何对价要求。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改造、装修部分的任何费用。
11.承租方因办公、经营活动及其他使用租赁物行为,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害、财产或非财产性损失等,以及因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由承租方单独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12.如政府或出租方因发展规划需要征用或拆除、改造该租赁物,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90日书面告知承租方,承租方按照租赁合同有关约定返还租赁物并结清费用,如有多付租金及租赁保证金则由出租方无息退还给承租方;承租方承诺将无条件配合出租方的工作,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或相关经济责任等。因征用、拆除、改造或其他改造计划行为所产生的补偿、赔偿、补贴、拨款、资助等收入均归出租方所有(包括 承租 方翻新、加建、添附等部分)。
13.若租赁期间因出现包括但不限于 政府征收、司法裁定 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承租方须同意解除租赁合同并承担自身损失且不追究出租方法律责任、不向出租方主张经济赔偿责任等;若租赁期间未出现上述不可抗力情况的,租赁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至租赁期满。
14.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6(略)。
15. 意向承租方应自行评估承租本标的项目可能存在风险。意向承租方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交纳 招租保证 金后,即视为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出租标的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出租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出租标的全部现状,并自愿承担可能由此引起的一切交易风险;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出租标的有关情况为由拒签租赁合同或拒付租金或放弃承租,否则视为违约,须承担相关的全部违约责任,且交易所有权将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回。
16.原承租方不放弃其优先承租权利的,应在本项目公告期间通过交易所办理意向登记手续;若优先权人主动申请放弃优先承租权或未按照本信息公告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的,均视为其放弃优先承租权或放弃参与本项目的继续承租;优先权人行使其优先权利的,应遵照本项目信息公告要求及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和约定办理行权手续。
17.水电设施等以现状移交,承租方不得以水电设施不齐全、未能满足其使用等为由,向出租方提出赔偿(补偿)。
19.租金支付方式:银行转账交付,租金按月结算,承租方将首月租金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出租方一次性支付,承租方应在每个租赁期开始后五日内支付当期租金。每逾期一日加收租金5&辫别谤尘颈濒;的滞纳金。
20. 招租保证金处置方式:最终承租方 签订《租赁合同》及《安全责任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招租保证金原额无息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转化为履约保证金。若意向承租方未成为承租方且未违反公告和交易规则的,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原路返还。
21. 使用费:租户使用物业期间产生的水电、税、费等由承租方承担,相关水电、税、费等由意向承租方自行向 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处 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了解实际缴费标准。
22. 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认为最终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联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23. 若物业成功出租,由承租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服务费。
24. 出租物业具备房产证,证号:粤房地证字第(略)号。房产证登记权属人为广东彩色显像管总公司,广东彩色显像管总公司均为出租方曾用名,相关产权证件未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出租方为租赁物业的合法权属主体。
25. 出租物业房产证权属面积为1380.34㎡,在扣除公共配套电房面积62.4㎡后,公共配套电房分摊至本物业出租项目面积为8.78㎡,物业实际出租面积为1326.72㎡。
26.其他条款详见《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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