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租赁期间,竞得方不得私自将水库用水权、转让、拼租、转借他人、变更使用或转让经营,如中途转让经营必须经青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书面同意。否则临安区青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权终止合同,收回。
2 、租赁期内竞得方增加的基础设施(含附屋设施)投入,房屋的装璜和安装设备,不得损坏原房屋结构,施工前应征得青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后才可施工。
3 、租赁期满后,竞得方在承租期间置办的可直接移动的设备、物品(仅指办公桌椅、沙发、电脑等)归竞得方所有,不可移动和拆除的设备设施和装修等无偿赠送产权方,产权方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给竞得方。到期重新租赁,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有优先承租权。
3 、租赁经营期间,竞得方承担管理用房屋所产生的物业费、水、电、汽、通讯等费用以及租赁水库使用权所产生的的相关费用,水电费必须每月结清。取水许可证由竞得方自行办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按相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水资源费(现行浙江省免缴农业灌溉水资源费)。
4 、竞得方在经营期间,应依法经营,无条件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自觉履行应尽义务,若发生责任及意外事故,责任自负,青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负任何责任。
5 、租赁期间,竞得方具有参与管理水库的义务和权利,服从流域防洪、水资源保护及调度配置等,确保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在优先保障下游村民的生产用水前提下,遵循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原则,自觉履行水库工程安全运行义务和责任,发现异常及时报告,保证水库正常运行。
6、水库管理用房的厕所及大厅归竞得方无偿使用,其余房间归村委使用。 7 、在合同期限内,竞得方不得拖延租赁价,拖延交款一个月,经锦城街道青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催讨无效, 临安区锦城街道青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权终止合同。竞得方如中途转让经营必须经临安区锦城街道青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书面同意,且不得超过原合同期限。&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
8 、租赁期间竞得方应当严格履行《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规定,禁止(略),保持水库库区的整洁。
9 、竞得方要确保水库管理用房干净整洁,并保证有一间用于水库管理,满足水库日常办公、防汛值班、物资储备、信息化管理等安全与生产管理的需要。
10 、竞得方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放水设施以及其他设备,不得干扰水库的正常管理工作。
11 、竞得方应根据批准的年度控运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调度运行,当遇台风、暴雨、地震等紧急情况,须无条件服从锦城街道青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运行。竞得方应服从村里的灌溉、供水等调度,保障第叁方生产、生活等用水需求。当发现有危及水库工程的异常情况时,竞得方应立即向锦城街道青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立即采取降低水位等措施。
12 、竞得方需做好该水库日常保洁工作,维护好现场面貌。
13 、竞得方应当按照交易约定的用途使用水资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水库用水权用途。在水资源使用过程中涉及的用水设备应统一选用节水产物,禁止使用国家列入淘汰名录或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技术、设备和产物。
14 、竞得方应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自觉接受水资源利用及水库管护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15 、竞得方应妥善处理好与当地村村民的关系,确保社会稳定。
16 、履约保证金缴纳:竞得方需在取得成交确认书 7 日内,向杭州(略) 贰 万(略)整 (20000(略)整) ,账户:杭州(略) 。履约保证金中途不得抵交租金,租赁期满后临安区锦城街道青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竞得方承租以来的租金、水电费、财产设施修复等履约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没有异议的,履约保证金作不计息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