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意向承租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誉;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意向承租方须按规定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在公告期满日16时前向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户缴纳意向承租保证金 【 10 】(略) (以到账时间为准)。被确定为最终承租人的意向承租保证金可在其支付了首期租金或履约保证金后申请原额返还;其他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的意向承租保证金在最终承租人确定后的叁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3、禁止从事行业:噪音,污染,扰民行业;法律法规不允许从事的行业。
一、 租赁标的
1、 承租人 承租 出租人 所有的坐落于 无锡(略) 简 称“该楼栋”)中第一层及第叁层(以下简称“租赁标的”),其中:第一层建筑面积为256.4㎡,第叁层建筑面积为610.2㎡ 。
2、 承租人 租赁用途: 美容等服务行业 。 未经 出租人 书面同意, 承租人 不得改变租赁用途,不得将租赁标的转租。
3、 签订 租赁 协议时, 承租人 已全面且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现状,对租赁标的规划手续、办证情况、权属性质、消防现状等均充分尽调,对建筑物结构、水、电、通讯、空调、燃气等布局和容量限定等均充分尽调,充分知悉并确认该楼栋屋顶存在渗漏问题及修复需求, 承租人 接受并愿意按现状承租租赁标的,并同意 按照租赁 协议约定履行对该楼栋的装修改造义务 。
二、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 10 个租赁年度 ,自 起租日 起每12个月为一个租赁年度。
出租人 于 起租日 按租赁标的现状向 承租人 交付租赁标的,交接完成后双方签署《租赁标的交付确认书》。
2 、 免租期3个租赁年度,自起租日起算。 承租人 应自 起租日 起 6 个月 内按照 租赁协议 第6.1条第一款约定履行完毕对租赁标的的以下装修改造义务:(1)屋顶维修: 承租人 应按国家建筑防水标准对该楼栋屋顶进行全面维修,确保该楼栋屋顶符合正常使用标准且无渗漏,并取得 出租人 指定的第叁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防水验收合格报告(以下称“屋顶维修”);(2)电梯加装: 承租人 应在该楼栋第1至4层加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载客电梯,确保通过特种设备验收,并依法办理完毕消防、环保、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等全部手续(以下称“电梯加装”)。
因“屋顶维修”、“电梯加装”而产生的装修改造费、检测费、手续费等全部费用(以下称“该投入”)由承租人承担,且该投入总额(以出租人(略)的,承租人应以现金形式向出租人补足差额部分。 免租期内 承租人 无需支付租金,但应承担水电费等使用租赁标的产生的费用。
3、 租赁期内,租赁标的发生产权转移的, 承租人 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满, 承租人 不享有优先承租权。
叁、 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1、租金
租金不含水电费等使用租赁标的产生的费用 , 免租期结束后每3年租金递增3% 。
租金先付后用, 免租期满后 每 12 个月为一个租金缴纳周期。 承租人 应于每个租金缴纳周期开始前10日将相应租金给付 出租人 , 出租人 于收到 承租人 支付的租金后10日内向 承租人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租金含税价不变, 出租人 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租赁 协议 提前 终止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 整个租赁年度的按 月 计算,不足 整月的 部分 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 月租金标准= 所属租赁年度 租金标准/12 , 日租金标准=所属租赁年度 租金标准/ 365 。 )
2、物业管理费
租赁标的物业服务由 承租人 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
3、水电费等其他费用
水、电、通讯、互联网接入费 、 天然气(若有) 等因使用租赁标的而产生的费用由 承租人 承担。
4、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处理及费用
如产生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 承租人 应按照政府部门要求处置,费用由 承租人 承担。
四、 租赁保证金
1、 承租人 应在 租赁 协议签署后向 出租人 支 付 10(略) 租赁保证金, 出租人 收到租赁保证金后向 承租人 开具收据。
2、除 租赁 协议另有约定外, 租赁 协议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的, 承租人 按照 租赁 协议要求将租赁标的返还 出租人 并经 出租人 验收通过、 承租人 结清相关费用后30日内, 出租人 将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 承租人 。
五、承租人 装 改要求
1、 承租人 按照 租赁协议 第2.2.2条约定对该楼栋进行屋顶维修、电梯加装前,须向 出租人 书面提交包括设计、范围、工艺、用料等内容在内的装修改造方案,经 出租人 书面同意后 承租人 可实施 ,出租人 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同意 承租人 的装修改造方案。若相关装修改造方案未事先经 出租人 书面同意即实施的, 出租人 有权要求 承租人 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关费用。
除前款约定的 承租人 按照第2.2.2条约定对该楼栋进行屋顶维修、电梯加装的情形外,若 承租人 需对租赁标的进行装修改造的,须事先向 出租人 书面提交装修改造申请,经 出租人 书面同意后, 承租人 还应向 出租人 书面提交包括设计、范围、工艺、用料等内容在内的装修改造方案,经 出租人 书面同意后 承租人 可实施。若相关装修改造未事先经 出租人 书面同意的, 出租人 有权要求 承租人 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关费用。
2、 承租人 装修改造中的设计、施工、消防、安防设施等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设计、施工、验收规范。 承租人 对租赁标的的装修改造应在不影响原有建筑主体结构、隐蔽工程、 出租人 的公共区域装修、租赁标的外立面等前提下进行。
3、 在装修改造过程中 承租人 应服从 出租人 和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 承租人 违反 租赁协议 约定进行装修改造的, 出租人 有权要求 承租人 停工整改。装修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安全责任由 承租人 承担。
4、 承租人 若需利用租赁标的安装广告标识或进行宣传活动的,应当事先取得 出租人 书面同意,同时 承租人 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完成报批及备案手续。
5、 未经 出租人 书面同意, 承租人 不得改动租赁标的消防系统。经 出租人 同意后 承租人 可进行二次消防改造,相关报审报验手续由 承租人 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
六、 使用与维护
1、 承租人 应合法合规开展经营等活动,遵守环保、安全、消防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否则产生的责任由 承租人 自行承担,因此给 出租人 或第叁方造成损失的, 承租人 应承担赔偿责任。
2、 承租人 因经营等需要需办理各类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手续的,由 承租人 自行负责办理, 出租人 予以配合。无法获得行政许可或无法通过行政审批的责任由 承租人 自行承担。
3、 出租人 负责对租赁标的范围内建筑物主体结构进行维护和维修并承担费用, 承租人 应予配合; 承租人 负责租赁标的范围内除建筑物主体结构以外的其他部分和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并承担费用,并负责该楼栋屋顶的维护维修及该楼栋1至4层所加装电梯的管理、维护维修、年检等并承担费用。
4、 承租人 应按照 出租人 要求保持租赁标的、该楼栋屋顶及所加装电梯的安全、卫生和清洁,因 承租人 原因致使租赁标的及其装修、该楼栋屋顶及所加装电梯等损坏的,由 承租人 负责修复至原状并承担费用。由于相关设施老化、损坏、使用不当等原因导致 出租人 或第叁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由 承租人 负责赔偿。
5、 在租赁期限内, 承租人 保证租赁标的、该楼栋屋顶及所加装电梯处于正常可使用的状态。 承租人 在使用租赁标的过程中应密切关注租赁标的、该楼栋屋顶及所加装电梯的安全状况,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若租赁标的、该楼栋屋顶及所加装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 出租人 有权通知 承租人 停止使用,停止使用期间由责任方予以修复,责任方不予修复的, 出租人 有权代为修复。若 承租人 未按 出租人 要求停止使用的,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 承租人 自行承担。
七、 租赁标的交还
1、 租赁协议 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的, 承租人 应当搬离 承租人 添置的 可移动 设施设备等资产 ( 不含加装的电梯 ) ,恢复原状 ; 加装的电梯和 不可移动的 装修改造等资产无偿归 出租人 所有。 承租人 搬离、拆除导致租赁标的或该楼栋其他部分损坏的, 承租人 应赔偿 出租人 损失。
2、 承租人 应于 租赁协议 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后3日内按照 出租人 要求返还租赁标的并配合 出租人 办理所加装电梯的管理交接手续,租赁标的 、该楼栋屋顶 及所加装电梯应当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且租赁标的应清场交还 出租人 ( 出租人 要求保留的资产除外);否则 出租人 有权自行处置租赁标的内的遗留物,产生的费用由 承租人 承担。
3、 承租人 应于 租赁协议 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3日内 办妥注册地址的工商变更或工商注销手续 。
4、 承租人 履行完毕前述第1至3项应提请 出租人 验收, 出租人 应在 承租人 提请验收后的合理期间验收,验收符合 租赁协议 约定的交还标准的,由双方签署 租赁协议附件叁:《租赁标的交还确认书》 。 承租人 未按约交还租赁标的的视为未交还租赁标的。
5、 租赁协议 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 承租人 逾期将租赁标的交还 出租人 的, 出租人 有权要求 承租人 按照 租赁协议 租金标准的2倍支付占用费。
八、 协议解除
1、 承租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出租人 有权没收 承租人 的租赁保证金并要求 承租人 补足租赁保证金,或解除 租赁协议 并没收 承租人 的租赁保证金:
(1)未经 出租人 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标的用途的;
(2)逾期支付租金或其他应由 承租人 承担的费用达20日的;
(3)自起租日起20日内未与 出租人 办理交接手续;
(4)未经 出租人 同意,擅自装修改造的;
(5) 承租人 经营等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经 出租人 通知后未在 出租人 指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的;
(6) 承租人 违反 租赁协议 任一约定,经 出租人 催告后30日内未整改完毕的。
2、 因规划调整、市政建设、实施政府项目需要或 出租人 自用的原因, 出租人 有权解除 租赁协议 ,要求 承租人 搬离; 承租人 应按照 租赁协议 第八条约定交还租赁标的, 出租人 对 承租人 按照 租赁协议 约定进行的不可能移动装修改造按照 出租人 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补偿,可移动的设备设施或未经 出租人 同意的装修改造不予补偿。如遇拆迁、征收等情形下依法应由第叁方承担补偿责任的,由负有补偿责任的第叁方相应补偿 承租人 , 出租人 不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3 、承租人 享有免租期的,因任何原因导致 租赁协议 不再履行的, 出租人 不对“屋顶维修”和“电梯加装”予以赔偿或补偿。
九、 违约责任
1、 若 承租人 存在 租赁协议 约定的任一违约情形,不论 出租人 是否解除协议, 出租人 有权要求 承租人 每次违约按起始租金标准计算1个月租金向 出租人 支付违约金。
2、 承租人 逾期给付租金或其他应由 承租人 承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日, 出租人 有权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叁向 承租人 加收违约金。
十 、 责任免除
1、 租赁期限内,非因 出租人 过错,租赁标的的水、电、燃气、采暖或空调服务停止供应、公共设施停止运作, 出租人 无需对 承租人 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亦无需减免 承租人 租金及其它 承租人 应付费用 ; 因出租人过错导致 租赁标的的水、电、燃气、采暖或空调服务停止供应、公共设施停止运作 超过15天的,出租人视情况给予承租人适当的租金减免补偿,具体减免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 承租人 应自行负责租赁标的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出租人 不对盗窃、来自第叁方的人身伤害等事件承担责任,但应配合 承租人 向直接侵权方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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