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 承租资产使用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扬州市城市管理要求, 经营活动应合法合规,诚实守信。
3. 所承租的房屋不可从事餐饮行业,不得从事烟花爆竹、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经营。
4 .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5 .承租方擅自将租赁资产从事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6 .租赁期间,出租方以现有状况交付,不负责租赁房屋以及相关水电等设备的维修,承租方应做好相关维护工作,如因屋面和墙壁体等原因造成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7 . 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方请求出租方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8 .承租方须按照标的的租金支付方式提前一个月将租金预交给出租方。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自付。
9 .租赁期届满时,出租方收回房屋,承租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解除后无条件归还房屋,固定装潢部分应完整无条件交还出租方,逾期不还,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若因拆除附属装饰物造成房屋毁损,承租方需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0. 所承租的房屋内的用电负荷不得超过10 千瓦。(如需增加用电容量,必须事先获得出租方的批准。增加用电容量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因增容所投入的设施和改进将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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