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 租金不因面积变化而调整。 承租方须(略)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 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不动产登记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 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 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电子竞价成交确 认书》及《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需签字或盖章)递交 至中心。 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最终承租方应当在《电子竞价成交 确认书》、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首年租金和全部交易服务费 (交易服务费以最终成交年租金为计算基数)至中心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首年租金、交易服务费、租赁合同原件 后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并在收到出租方出具的《交易价款转付通知书》原件后将收到的首年租 金划转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租金按年结算,除首年租金外剩余年度租金由出租方、承租方自行结算,第二年租 金在第一年租期到期前1个月由承租方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略),承租押金由最终承租方直接交 纳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承租方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书面向出租方提出押金退还申
请,经出租方验收确认承租方全面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后无息原渠道退还至承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如承租方未按
照《租赁合同》履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出租方有权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押金。
4、出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且收到首年租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最终承租方办理标的交接手续。 在标的交接前所 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出租方承担,交接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承租方承担。在承租使用过程中对原有的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农田基础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地下水利供水管网、供电网线、通信网线等造成损坏的由承 租方予以赔偿并恢复原状。如出租方未能在公告约定时限移交出租标的,承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经 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无息退还承租方租金,且承租方不追究出租方任何责任。
5、承租方需在土地利用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开展经营,因生产作业确需临时建设相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征得出
租方同意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合同期满时,承租方自行拆除,恢复原
样,无论建造获得出租方同意与否,均无权向出租方提出补偿、赔偿等任何费用要求。
6、对于承租房屋的维修要求:在租赁期间,房屋主体结构由出租方负责维修,其他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房屋的修缮、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等,并承担相应费用。出租方将成交房屋正式移交承租方后,因房屋设施造成承租方财产损失的,承租方自行承担损失。
7、承租房屋的改善要求: 房屋租赁期间,承租方如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需书面征得出租方同意并且取得相关装修手续后装修,装修所需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 担; 承租方应保证租赁房屋内的装修符合消防、建筑等法律法规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承租方应依法自负费用并办理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施工申请、消防验收、设计报审等)所需的行政审批手续(出租方予以必要的协助)。经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后的装修设计方案非经审批机关批复不得修改。
8、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出租方同意,承租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出租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如承租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承租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出租方。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承租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对承租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9、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叁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
10、税、费的负担:土地及房屋建筑物交付日之前产生的 水、电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原承租方成为最终承租方的,按照原租赁合同执行),土地及房屋建筑物交付日后所产生的除房产税、土地税外一切其他税、费(包括 水费、电费、(略)
11、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时,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交还租赁房屋及土地,保持房屋、土地及相关设施设备完好无损及干净、整洁。
12、对承租房屋及土地的使用(经营)要求: 承租方应按照房屋及土地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该房屋、土地及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方在承租期内不得改变土地规定用途,应按照标的用途使用所租赁的土地,
13、转租的要求: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将该 土地及房屋以转租、分租、转借、交换使用、合作联营、抵押、担保、转让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等任何方式让第叁方使用全部或部分租赁房屋及土地。否则视为承租 方违约,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 付违约金。同时,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不返还承租方的已付租金,并就因承租方所造成的损失向承租方索 赔。对于虽不属于上述方式,但具有同等性质的行为也一律将视为违约行为,应由承租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4、承租方须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按环保要求进行生产作业。禁止丢弃、倾倒使用过程中的农药、化肥及包装物等;严禁使用长效农药;造成承租土地环境污染,由承租方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5、承租方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承租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如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第叁方损失均由承租方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6、因国家经济建设等征用、占用承租的土地,租赁终止履行,相关赔偿补偿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办理。
17、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8、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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