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在公告期满前向甘交所集团递交受让申请,并按《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的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至甘交所集团的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后,即视为接受本转让公告的所有条款,并承诺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标的。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 .未放弃优先购买权 (如涉及) 的标的公司原股东 , 须进场行权,应在挂牌期间向甘交所集团递交受让申请及受让资料,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的、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或未进场行权的,均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3 .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并按 《产权交易合同》 约定将交易价款交纳至甘交所集团指定账户,携带相关资质手续与转让方共同办理标的交割。 否则,视为违约,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4. 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转让标的存在瑕疵、误差或未披露事项、尽职调查不清等任何理由,逾期或拒签《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转让方有权重新组织交易,若二次挂牌的成交价格低于本次成交价格的,该受让方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5. 《 产权交易合同 》 生效前(含生效当日)标的公司产生的损益由转让方全部承担( 包括但不限于欠缴税、费等)。
6.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公司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7.转让标的交易价款不包含转让标的办理移交和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按规定应缴纳的相关税、费,本次股权转让应缴纳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8.《 产权交易合同 》签订后,交易双方未能履行合同相关责任义务的,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9.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无条件认可和接受标的公司现存所有债权债务、已签订的全部经济合同、以及其他应当继续承担或履行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其他经济和法律责任。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11 .其他详见《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 产权交易合同 (待签)》等产权交易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