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供应商不得弄虚作假,互相串通,不得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如出现下列情况,视为无效响应:
1)上传资料未按规定加盖法人印章和缺少法定代表人签字的;
2)未按规定要求和格式提交、填写资料,或者提交、填写内容不齐全的;
3)经评审小组认定,未对采购项目做出实质性响应的;
4)附有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5)同一标的有两个或以上的报价方案的;
6)复制用户技术要求相关内容作为供应商技术要求响应部分而未加说明的;
7)不同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8)不同供应商报价为同一公司、同一个人编制或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9)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资料出现同一人的;
10)不同供应商的报价资料相互混淆的;
11)所提供的材料虚假或对技术规格参数进行虚假响应、与事实不符的;
12)与采购部门、项目用户单位及个人或其它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1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14)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的不正当行为的。
2. 根据《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办法》,供应商存在不良行为的(详见附件),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可视情节轻重在6个月至3年内拒绝该供应商参加医院的采购活动,将其列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予以通报,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3. 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合同模板条款是供应商报价承诺的组成部分,成交供应商将按此模板签订合同,请认真阅读采购项目合同条款,并且同意所述内容。
4. 供应商必须按照项目要求响应全部资料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情形的,其报价视为无效且根据《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认定处罚。
5. 供应商若认为采购项目需求存在倾向性,应在项目报价截止前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出质疑,采购部门将视质疑情况做出回应,包括但不限于发布答疑、项目延期、项目修改、不予接受质疑和项目取消等回应方式,供应商逾期质疑恕不受理。
6. 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报含税人民币价。所提交的报价应在报价截止时间后的90日内保持有效。
7. 评审小组由3人或以上单数评审专家组成,由采购部门根据《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组建。评审专家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评审回避制度。
8. 所有相关资料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公制系统,所有相关资料使用的日期、时间均采用北京时区的日期、时间。
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2025年4月
附:供应商不良行为
第三章 供应商不良行为
第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轻微不良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中。
(一)截标后擅自撤回采购响应文件。
(二)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故意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
(叁)已报名参加中心院内采购活动而无故不参加的,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
(四)因供应商原因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未能签订合同的。
(五)因供应商原因导致项目未按合同要求通过验收,影响中心工作开展的
(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不到位、破坏医院环境等问题违反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受到职能部门追究违约责任的。
(七)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受到相关职能部门经济处罚、约谈或在职能部门组织合同期满考核中被评不合格的。
(八)在装修改造或修缮工程中,因供应商原因完工后不及时办理结算送审资料并在职能部门书面催告后仍拖延办理的。
(九)提出质疑或异议,查无实据的。
(十)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举报的。
(十一)拖欠单位人员工资或材料设备款,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参加采购项目市场调研活动存在不诚信、提供伪造资料,影响调研信息收集的。
(十叁)其他采购人或上级部门认定为不良行为的。
第十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严重不良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
(一)提供虚假材料牟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叁)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六)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七)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八)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九)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十)提供假冒伪劣产物。
(十一)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擅自降低货物质量等次和售后服务,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十二)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完成全部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中途停止配送或者变相增加费用的。
(十叁)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的约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严重影响中心或有关部门日常工作,遭到职能部门投诉的。
(十四)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假冒他人名义进行质疑的,或恶意投诉查无实据的,或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进行投诉的。
(十五)因工程管理人员不到位、工程质量问题、延误工期、迟延结算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破坏医院环境等问题违反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受到相关职能部门追究违约责任后,仍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十六)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按相关程序提前终止合同的。
(十七)拖欠单位人员工资或材料设备款,影响恶劣的。
(十八)其他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及中心认定为不良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所称恶意串通,包括以下情形:
(一)供应商直接或间接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评审活动开始前供应商直接或间接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
(叁)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
(四)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十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十二)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个自然人或者公司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
(十叁)投标文件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合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以芯片、硬盘或网卡序列号等相同为证据)。
(十四)评审委员会认定供应商存在其他围标或串标情形。
(十五)经采招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