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招标人签证认可的市场材料价差;
√ 经设计单位发出招标人认可的设计变更;
√ 经招标人计量后签证认可的工程量变化;
√ 省、市造价部门颁发的调价系数或有关文件规定;
√ 其他:
1. 以上叁个选项为工程结算时调整工程价款的条件,因上述条件引起工程价款调整的方式如下:
(1) 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中有的综合单价子目按照投标报价中的单价,调整工程价款;
(2) 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子目,参照类似价格调整工程价款;
(3) 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中无相同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子目,定额中有的项目,则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骋叠50500-2013 )、《江西省建筑与装饰、通用安装、市政工程费用定额(试行)》(2017 年版、《江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 年版)、《江西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23 年版) 、江西省2017 年定额人材机基价组价计价等江西省、赣州市最新计价标准和工程定额,江西省、赣州市最新计价标准和工程定额没有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按招标时招标控制价执行的计价方式和取费标准计价后,按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扣除窜 值)与招标人的招标控制价(扣除窜 值)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后进行结算;材料价格执行招标控制价采用的价格,招标控制价中没有的价格,按施工当月江西造价易通网发布的赣州(略)
(4) 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中无相同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子目,且定额缺项时,由中标人提出,报监理及造价监控单位(如有)审核,招标人审定(或通过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定额缺项的组价);
(5 )窜 值为含税金的暂列金及暂估价。
2. 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若发现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存在综合单价子目超出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情况,招标人有权以招标控制价对应的综合单价为基数,按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扣除窜 值)与招标人的招标控制价(扣除窜 值)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方式在结算时调整工程价款。中标后不得提出异议。
3. 工程结算时,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漏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必须按照上述工程结算时调整工程价款方式进行调整。
4. 工程竣工结算价以经招标人认可的结算价结果为准,若有其他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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