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 (中型公司、小型公司、微型公司) ;
以上公司,不属于大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公司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公司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 (盖章) 日 期:
对于印发中小公司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公司〔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公司促进法》和《国务院对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公司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公司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公司促进法》和《国务院对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公司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叁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公司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叁、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略)以下的为微型公司。 (略)以下的为微型公司。 (略)以下的为微型公司。 (略)以下的为微型公司。 (略)以下的为微型公司。 (略)以下的为微型公司。 (略)以下的为微型公司。 (略)以下的为微型公司。 (略)以下的为微型公司。 (略)以下的为微型公司。 (略)以下的为微型公司。 (略)以下的为微型公司。 (略)以下的为微型公司。 (略)以下的为微型公司。 (略)以下的为微型公司。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公司。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公司;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公司;从业人员10 人以下的为微型公司。
五、公司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公司。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公司标准上限即为大型公司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公司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公司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公司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 年颁布的《中小公司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注: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公司可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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