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次资产处置转让,转让方不保证转让范围内的资产的完整性及品质,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不接收标的资产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2 、本公告 附件 1 : 《资产清单》 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作为受让依据,受让方的受让内容,应以现场看样为准。一旦被确认为受让方,受让方不得因附件清单内容和实际不符而向转让方另行追加费用或调整最终成交价格。
3 、本次转让标的的评估值已考虑扣减了相关拆除工程所需费用成本,因此,转让价格包含了拆除费用成本因素,意向受让方的报价,应考虑完成本次资产处置及拆除工程所需所有可预见、不可预见成本【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水电费、措施费(包含但不限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运输道路加固、保护、修复费用,周边建筑物、绿化、市政公用设施保护费用)、管理费、规费、税金】及预期合理利润。
4 、转让方在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及项目实施保证金 5(略)的项目实施保证金,项目实施保证金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罚款、安全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在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受让方如执行良好,无违反交易合同及其附件协议约定的情况,并且安全拆除、清运完所有标的资产和垃圾、拆除人员全部退场、且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受让方应在工程完结后 3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申请退还项目实施保证金,否则转让方将不予退还,转让方于收到该申请后一个月内无息原路退还。
5 、受让方应将所列拆除工程实施资格条件相关资料提交转让方。若受让方延误提交拆除工程实施资格条件相关材料,转让方按 1(略) / 天的金额在受让方支付的项目实施保证金中扣收违约金,以项目实施保证金为限。
6 、本项目工期:工期为 5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以转让方的开工令为准。以安全拆除、清运完所有标的资产和垃圾、拆除人员全部退场、且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方视为完工。若受让方延误工期,转让方按 1(略) / 天的金额在受让方支付的项目实施保证金中扣收误期违约金,以项目实施保证金为限。注:①因转让方原因,或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不可抗力因素(指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或经转让方确认的其他情形),可顺延工期。②项目实施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误期违约金时,转让方有权追索。
7 、本项目拆除、清理、处置须按国家、省、市及地方现行相关规定进行。
8 、本次转让为整体转让,不接受单项受让申请。
9 、标的转让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将按成交价格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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