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 ,评标委员会应从投标人的人员配置、勘察设计周期的要求、管理成本等方面综合考虑对投标人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进行认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投标人不能说明或者评标委员会认为说明不合理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处理。
启动低于成本评审的具体标准 :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 90%并且低于其他有效投标报价算数平均值的 95%时:或者低于最高限价的 85%时,评标委员会应判定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招标人应根据最高投标限价的水平 ,结合市场情况合理设定,例如: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时。但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最低投标限价。)。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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